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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标准——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标准是指法院在审查、调查证据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作出是否排除该证据时所采取的标准。笔者将此简称为“确认+存疑排除”裁判标准。其二,“存疑排除”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后,根据现有证据会产生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怀疑,但是无法准确判断是否确实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标准——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成果

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标准是指法院在审查、调查证据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作出是否排除该证据时所采取的标准。

前所述及,《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就裁判标准予以明确,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相关证据应予排除”。笔者将此简称为“确认+存疑排除”裁判标准。

关于“确认+存疑排除”裁判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其一,“确认排除”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根据现有证据已经可以确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则直接排除该份证据。但在实践中能够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况相对较少。其二,“存疑排除”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后,根据现有证据会产生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怀疑,但是无法准确判断是否确实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然而,判断是否“存疑”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标准,如果缺乏一定规则的指引或规范,法官可能会习惯性地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毕竟,作出排除证据(尤其是某些关键证据)的决定对于法官来说是需要非常谨慎的。(www.xing528.com)

对此,《排非规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个别常见的“存疑”情形——“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上述三种情形实际上是通过司法解释“拟制”的推定情形,即在上述情形下,侦查机关依法完全具备举证能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时,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对相关证据进行修改,那么可以“推定”其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为例。侦查机关讯问时依法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都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件。但是,如果侦查机关在非法证据调查中无法提供该录音录像文件,那么显然可以怀疑侦查机关虽掌握讯问录音录像文件,但由于该证据对其不利(可能会反映出非法取证),所以不敢提供,进而完全可以径直“推定”该次讯问系通过非法取证方法形成的。同时,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是不允许进行剪接、删改的,但如果侦查机关提供的录音录像文件存在明显的剪接、删改等情形,那么法院有权推定侦查机关对录音录像文件进行了修改,其目的就是掩盖其中可能暴露的非法取证,从而排除该份讯问笔录。上述三类特殊情形下的推定完全是法院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降低其证明难度,并且极具可操作性。同时,这类实操性的规则将有效地提高侦查机关的专业能力,侦查人员将更加注意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不敢再选择性录音录像甚至剪接、修改录音录像文件,也会注意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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