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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证据调查规则:构建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说理规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非法证据调查裁判说理的规定,是《2017严格排非规定》和《排非规程》新增的内容。其规定非常简明扼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其次,在裁判文书中载明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结果有利于监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笔者认为,非法证据调查裁判说理是证据问题,应当放在法院认定证据情况部分,单独写明一段关于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情况。

刑庭证据调查规则:构建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说理规则

针对非法证据调查裁判说理的规定,是《2017严格排非规定》和《排非规程》新增的内容。其规定非常简明扼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其中反映出了以下四个问题:

(1)是否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对非法证据调查进行裁判说理?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0条之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还应当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而裁判依据就是据以定案的证据,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则是裁判依据的大前提,因此对非法证据调查结果及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予以阐释是应有之义。同时,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中控辩双方都会发表相应意见,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当对该意见“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其次,在裁判文书中载明非法证据调查的裁判结果有利于监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一直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遭受冷遇,很多法官对于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视而不见”。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要求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提出作出回应并进行阐释,对于重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裁判文书中写明的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情况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现有规定仅写明“审查、调查结论”,那么审查、调查结论具体应包含哪些内容?对此,笔者对现有的裁判文书写明情况进行了查阅,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情况写明的内容大致上包括提出申请的情况、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公诉人提供证据的内容、法院审查分析的理由以及最终是否排除该证据的结论,但具体列明的情况五花八门。鉴于实践中裁判文书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情况的说理部分如此混乱不一,我国应当对此进行统一规范。裁判文书应当完整地表现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全过程。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全过程包括:①辩方提出排除申请的证据、线索或材料;②控辩双方对此提交证据材料及质证情况;③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情况(如有);④法院的分析意见;⑤法官是否排除证据的结论。(www.xing528.com)

(3)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裁判文书是否需要写明?笔者认为,即使没有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裁判文书也应当写明。一方面是对辩方提出排非申请有个明确的回应。实践中会存在法官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置之不理,或者以决定性的方式直接通知不启动调查程序的情况,如果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对不启动的理由进行阐释,也能够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避免产生诉讼矛盾。而且,如果法院没有对其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进行审查,按照《2017严格排非规定》第40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非法证据调查裁判说理内容应当被载于裁判文书的哪个部分?一般来说,刑事判决书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当事人基本信息、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法院查明事实、法院认定证据情况、法院说理部分、裁判结果。经调查,现有的裁判文书存在四种写法:一是在法院查明事实之后单独写明非法证据调查情况,将法院对辩护意见的分析放在法院的说理部分;二是在法院查明事实之后列明法院对辩护意见的分析,非法证据调查情况作为辩护意见的一部分进行列明;三是在“本院认为”部分作为辩护意见的一部分进行阐释;四是在列明的法院认定证据情况中,在某份证据的评析中直接分析是否构成非法证据。笔者认为,非法证据调查裁判说理是证据问题,应当放在法院认定证据情况部分,单独写明一段关于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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