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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及实践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对上述规范的梳理可见,证人证言调查的庭前准备制度已具备相应规范,但存在职权性、单向性以及规范性不足的特点。一方面,当前关于证人证言调查庭前准备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出庭证人名单的确定与通知、对采取保护措施证人的庭审前的身份核实等内容。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及实践

(一)庭前准备的制度探索

有效的庭前准备对于法庭调查的有效展开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制度探索,注重加强庭前准备的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庭前会议的专门程序,以及2018年开始施行的《庭前会议规程》和2021年3月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的诸多规定中。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样极大地改变了法院的庭前准备活动,即法院从之前在庭前只能接触部分案卷变为庭前能够掌握所有案卷。另外,其第62条、第187条和第193条就证人证言调查的庭前准备作了一些框架性规定,主要包括证人的作证义务、出庭证人名单确定、通知证人出庭以及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处理等方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8条、第221条、第228条以及第253条、第255条、第257条等对相关内容作了细化,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①规定了在庭前应对公诉人出庭证人名单、证人保护名单进行审查并通知当事人、辩护人等在开庭前提供证人名单;②规定了庭前准备程序中对出庭证人名单听取控辩双方意见;③规定合议庭拟定法庭审理提纲的内容应包括出庭证人、侦查人员名单;④规定了部分证人可采用视频作证的情形;⑤确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⑥规定对不公开信息的证人应当在庭前核实其身份。

不仅如此,《庭前会议规程》还对具体操作规程作了更为细致的补充:①补充规定了控辩双方协助证人出庭的义务,规定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应当告知控辩双方协助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有关人员到庭;②明确了强制证人出庭的执行主体,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后,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通过对上述规范的梳理可见,证人证言调查的庭前准备制度已具备相应规范,但存在职权性、单向性以及规范性不足的特点。一方面,当前关于证人证言调查庭前准备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出庭证人名单的确定与通知、对采取保护措施证人的庭审前的身份核实等内容。制度设计主要从法官职权行使的便利性出发,较少涉及控辩双方的参与。对于与证人出庭相关事项争议的处理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则,造成司法实务中相关事项处理的规范性不足,随意性较大。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条件仍不够明确,证人资格的判断以及是否强制出庭均由法院作出,强制证人出庭仍停留在“纸面”层次。

(二)庭前准备的实践操作

成都市法院在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过程中,一直重视运用庭前会议运行机制来促进庭审证据调查的实质化展开,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司法局于2019年联合印发了《举证规则》,其中就对庭前会议的举证时限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就是要求: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在召开庭前会议3日前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申请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限期提交;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予以补正、解释、说明;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限期准予变更。从地方法院制定的《举证规则》来看,主要推进的内容在于:加强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参与性;实现了庭前会议中证据的充分提交,包括新证据的提交和针对争议点的证据补充;明确了出庭证人的名单。

2015年2月至2017年12月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适用实质化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的有360件,在这些案件中,在证人调查的庭前准备方面,体现的主要特征是:

(1)注重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确定出庭证人名单。

第一,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与法院依职权确定证人出庭的案件占一定比例。在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中,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在案件争点整理后都会主动询问控辩双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控辩双方对此都要作出一定回应。课题组对360件召开了庭前会议的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具体情况如表4-1。

表4-1 庭前会议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一览表

这些数据反映出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方面,控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量最多,其次是辩护方,最后为法院。这是因为控方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所以提出申请的比例较大,而辩方主要是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其提出申请的比例相对较小。鉴于法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负有澄清义务,其依职权决定证人出庭作证也占一定比率,但是少于控辩双方申请的数量,这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进一步激发控辩双方诉讼职能行使的发展趋势。

第二,少数案件中控辩双方有行使异议权的情况。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17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对对方的申请提出异议。[2]但样本数据反映出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案件数量很少,其中控方提出异议的案件有7件,但辩方提出异议的案件基本没有,具体情况如表4-2。

表4-2 庭前会议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异议提出及处理典型案件一览表

续表

续表(www.xing528.com)

第三,庭前会议中法院就确定证人出庭名单所作的裁决形式多样。有的案件中,法官会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在庭前会议中对证人出庭问题作出较明确的裁决。而有的案件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并不会在庭前会议中作出明确裁决,而是要求控辩双方在会后提供书面申请以及证人相关信息,由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出决定。

第四,在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也会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在召开庭前会议的360件案件中,有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的案件为271件,极少数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对需要哪些证人出庭作证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总体而言,对于是否提出申请以及如何申请,被告人了解不多,参与度也非常有限。

(2)极少案件中申请出庭证人特殊保护措施。

法:(简单合议)对证人,可以同意不对质,龚某具体根据审判情况来决定,其他证人可以不允许被告人质问。证人出庭可以戴墨镜口罩进行保护。其他方面的保护可以_申请保护令交公安机关。

第658号样本

庭前会议笔录摘录如下:

法:证人龚某、李某、谭某、吴某、警察邓某共5人将出庭作证,相关的出庭工作由控方保障,这5人系控辩双方共同提出的证人,交叉讯问主讯问由哪方先发起,控辩双方有什么意见?

法:对证人和邓某的发问不分主次,但是由于证据变化原因先由公诉方提问查明事实,控辩双方有无异议?

公:无异议。

辩:无异议。

公:4名证人身份特殊,系反扒队员,被告人可能会对我的证人有人身方面的威胁,害怕打击报复,建议证人出庭以后出庭作证方式不当面对质。

辩:没有异议。

在庭审实质化刑事案件中,有人证出庭的案件数量为376件,其中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为207件,有一般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76件。而涉及出庭证人特殊保护措施申请的案件有2件,即第529号样本与第658号样本。这两起案件中,一起是证人在庭前申请了特殊保护措施,一起是法院主动询问是否需要采取。

(3)部分案件将证据争点整理与证人名单确定连接。在对样本中的庭前会议笔录进行具体分析后发现,除了处理程序性问题,多数案件都做了证据争点的整理。在召开庭前会议的360件案件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案件争点整理的有308件。而证据争点的整理是更好确定出庭证人名单的前提。在案件争点与证据整理中,一般由控方首先进行证据开示,对于开示的证人证言如果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了异议,争议较大时,要么控方会在申请证人出庭时主动提出申请,要么辩护方会对有争议证言的证人提出出庭作证申请。

(4)少部分庭前会议预先安排了证人证言调查的顺序。在对样本中的庭前会议笔录进行分析后发现,在召开庭前会议的360件案件中,制定了庭审证据调查方案的有236件,其中有少部分案件的庭审证据调查方案对证人证言的调查范围、调查顺序和调查方法进行了预先安排。笔者将以第658号样本案件中的庭前会议笔录来分析法官在庭前会议中如何引导控辩双方对证人调查顺序和方式预先安排。

上述庭前会议笔录反映出,经法官的主导对庭审证人证言调查做了安排,包括调查的证人证言范围、顺序,多名证人作证顺序的先后以及发问顺序,还对部分证人是否与被告人以当面对质的调查方式做了协商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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