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异议提出机制完善: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

我国异议提出机制完善: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我国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异议提出机制零星、粗疏,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予以完善。结合异议制度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异议提出机制通常涉及异议提出的类型、主体、时机、理由、异议失权等要素。①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也应享有异议权。在日本,当事人若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则视为其放弃责问权而治愈瑕疵。

我国异议提出机制完善: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

如前所述,我国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异议提出机制零星、粗疏,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予以完善。结合异议制度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异议提出机制通常涉及异议提出的类型、主体、时机、理由、异议失权等要素。因此,完善我国异议提出机制,笔者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异议类型

目前,我国关于诉讼异议的规定都是针对诉讼相对方的不当行为展开,尚未见到针对法官的异议。由于我国刑事庭审职权主义色彩比较浓厚,法官仍积极主动地对审判过程进行管控,享有诉讼指挥权和法庭警察权。控辩双方的异议权,不但不会损害法官的权威,而且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裁判的可接受性。因此,制度完善首先应从完善异议类型出发,赋予控辩双方对法官处置行为(审判长和合议庭裁决、处分)的异议权。

2.异议提出的主体

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是“控辩双方”,但未明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异议权,以及辩护人与被告人作为“辩护阵营”提出异议权应如何分配。①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也应享有异议权。理由如下:其一,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除特殊情况外,对自己的被害经过非常熟悉,如果辩护人意图以不正方式诱导被告人、证人等人证作不实陈述或者歪曲其本意作不一致概括时,其不仅可以通过后续的质证反驳,也可通过及时提出异议予以阻止。虽然检察官也可提出异议,但是怎能保证其每次都会提出异议呢?因此,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作为补充异议的主体,不会打破控辩平衡的诉讼格局,而且有助于及时纠正辩护人的不当诉讼行为,保障实体裁判的公正性。[27]其二,在公诉案件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完全可以出庭表达意见,协助支持公诉。如果我们承认被害人不单单是证据的来源,而是作为当事人具有协助公诉人补充公诉的职能,那么我们就必须确认其享有异议权。其三,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虚化”的问题比较突出,通过赋予其异议权,可以充实其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更好地调动其参与庭审的积极性。②由于异议仅是实现诉讼目的的“手段”,因此其更多地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加之辩护人具有“相对独立”而非“绝对独立”的诉讼地位。[28]从实际效果上看,辩护律师异议比作为法律外行的被告人更容易获得成功。因此,辩护人可以独立提出异议,而不受被告人意志约束。这也是域外的普遍做法。(www.xing528.com)

3.异议的时机和理由

异议原则上应当在诉讼一方发现对方或者法官诉讼行为不当时“立即”提出,才能达到阻止违法、提高效率、维护庭审秩序的效果。如果不能及时提出异议,不当乃至违法行为就难以被发现和阻止,人证可能作出询问者想要得到的“暗示性回答”,证言的可靠性难以保障,甚至使不该被采纳的证据成为定案根据。“一旦诱导、误导而来之证词成立后,对于证人之记忆及法院之心证亦会留下不好的影响,所以迅速且确切之异议是必要的。”[29]为了防止随意提出异议,避免滥用异议权,域外均要求提出异议必须说明理由。声明异议时若只是提出异议是不够的,故提出异议同时,应简单明确地陈述异议事由,使审判长能够知悉异议原因而决定如何处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庭前会议规程》第11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但是,理由应当简洁,不能长篇大论。如果过于冗长,将会损害庭审效率。控辩双方只需说明“反对,诱导询问”或者“反对,无相关性”即可。

4.异议失权

异议失权是当事人主义下异议制度一项重要的制度设置,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法理,也是对异议方滥用异议权的制约。在日本,当事人若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则视为其放弃责问权而治愈瑕疵。[30]异议失权,具有“过期不候”的特点,在证据异议中,其实是证据失权。这与我国追求“实质真实”的诉讼理念和非当事人化的诉讼制度就会发生一个兼容问题。域外在建立异议失权原则时也都设置了例外规定。例如,前述的美国“显见错误”规则,日本的“重要事项”规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