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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证据类型:基本类型及示意证据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示意证据的清单是无法穷尽的。”[40]根据前文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司法经验,示意证据有四种基本类型。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示意证据,其将原证据中冗杂的信息简明地呈现在法官面前。如前所述,麦考密克将替代原证据出示的实物材料归为示意证据,如当事人为证明过去某一时间段的噪音分贝,在同等条件下制作的噪音分贝模拟音频。

刑庭证据类型:基本类型及示意证据

“示意证据的清单是无法穷尽的。”[39]一般有图片、图表、照片、视频、模型、三维模型以及计算机生成的证据等形态。[40]根据前文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司法经验,示意证据有四种基本类型。

(1)证据展示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示意证据,其将原证据中冗杂的信息简明地呈现在法官面前。例如,公司的金融数据记录是证据(书证),而根据该记录绘制的带有波峰和波谷的以显示该公司财务状况的“峰值示意图”为示意证据;[41]又如,侦查人员在法庭上制作的、对自己关于现场情况的证言进行辅助说明的现场图表。[42]此种示意证据形成于案发之后,展示的是从案件已有证据中提取出来的信息。在特殊情况下,示意证据还可以是“人体”,如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说其遭到被告人持刀砍伤,此时被害人所言为“被害人陈述”,如果他出庭展示自己的受伤部位,那么身体即为示意证据。[43]

(2)证据替代品。如前所述,麦考密克将替代原证据出示的实物材料归为示意证据,如当事人为证明过去某一时间段的噪音分贝,在同等条件下制作的噪音分贝模拟音频。在我国,这一般表现为《法庭调查规程》第32条第1款所规定的“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即以出示物证照片的方式替代原证据的出示。[44]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我们应尤其关注这类示意证据及其规制问题。(www.xing528.com)

(3)场景摹状品。这是对特定现场环境可视化摹写,不同于对现场环境的言词描述和文书记录,也被称为“备制或复制的示意证据”,如室内杀人现场的模型[45]、现场勘验形成的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等。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内容如果用于生动地说明勘验笔录中的场景,亦为示意证据。对法官而言,面对这类示意证据一般不需推理就能直接“看到”案件情况,比阅读文字笔录和听取笔录制作人员的陈述更加直观和可靠。

(4)场景模拟品。对于某些不能记录或者没有及时记录的案件场景,有时举证方自己或者聘请专业人员会通过技术手段对现场环境进行事后还原,以便在庭上展示与案件有关的特定场景。通常场景模拟品是对案情的动态重建或者呈现了一个与案件事实相似的情形,[46]“北京案”中的VR影像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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