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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调查特点及启动规则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实物证据的调查程序较少涉及,《2017严格排非规定》《排非规程》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中甚至没有提及。非法证据调查的启动方式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审判阶段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包含两个关键词。因此,非法证据调查的启动规则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相关线索与材料”的提供规则;二是对“相关线索与材料”的审查规则。

非法证据调查特点及启动规则研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文件的内容,我国非法证据调查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特点:

(1)总体上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供述的排除问题,或者说是以非法供述排除的法律规范为蓝本来设计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其他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则依照《2017严格排非规定》第37条之规定参照适用。非法实物证据的调查程序较少涉及,《2017严格排非规定》《排非规程》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中甚至没有提及。

(2)调查非法证据的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刑事诉讼法》第57条、《刑事诉讼规则》第72条规定的检察院在审前阶段中的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二是《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5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法院在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是三方听审程序,主要方式是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应的线索与材料,交由法院审查后,根据不同的节点安排在庭前会议或者法庭调查结束以前进行调查,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非法证据调查的启动方式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依申请启动方式是主要方式,要求申请主体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与材料,这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进行。在审前阶段由检察院相应部门来办理,适用审前阶段的调查核实程序。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审判部门来办理,适用审判阶段的审查、调查程序。依职权启动方式,则是审前阶段由侦查机关、检察院“主动发现”,审判阶段由法院“主动发现”。(www.xing528.com)

(4)审判阶段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包含两个关键词。其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范围、提供方式、提供要求、法律后果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二,对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审查”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以后,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认为没有可能的,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因此,非法证据调查的启动规则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相关线索与材料”的提供规则;二是对“相关线索与材料”的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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