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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参照适用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针对提出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是分开规定的。根据《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提出不需要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证据,直接进入调查程序。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参照适用研究

(一)现有法律规范

(1)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奠定了法律基础,“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其他多种“排非”法律文件对此亦作了规定并予以了细化。

这里专门需要说明的是,《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死刑案件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认定有着更加具体的规定(第11~14条),但这部分规定属于对特定案件中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规定,并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以第12条第2款之规定为例,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显然不是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此种状态下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无法真实表达证人的意思表示。因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常明确,限于法律规定的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

(2)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定则存在着一定的变化。《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针对提出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是分开规定的。针对审判前供述的非法排除,其第4条规定被告人提出时间是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同时,其第6条规定:“……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而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其第13条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根据上述规定,非法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是在庭审中提出的,但必须是书面证言和被害人未到庭的陈述,并且提出的主体包括控辩双方,而法庭具体的调查程序是参照被告人供述来进行的,需要重点注意的是这里并未规定法庭启动调查需要提出方提供线索或证据,可以理解为只要控辩双方申请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那么法庭就应当调查,不存在审查的过程。

《2017严格排非规定》对非法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程序性规定进行了显著修改,不再单独对启动程序进行规定,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无论是审查还是调查均统一参照适用被告人供述的《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参照适用。(www.xing528.com)

(二)相关法条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根据上述规定的梳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排除的范围确定问题;二是对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排除程序的程序问题。

(1)关于对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排除的范围是否参照适用的问题。《2017严格排非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即暴力方法是指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方式,那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中采用的暴力方法就可以参照该条内容适用,也就是说,在判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非法取得要看侦查人员是否采取了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情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采取暴力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要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那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排除时是否也需要达到致使证人、被害人违背意愿作出陈述的程度?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理由有二:一是从条款本身来看,仅规定了采用暴力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并未附加任何程度上的规定。二是从权利保障角度来看,证人和被害人是协助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其接受的是询问而非讯问,不应当以任何暴力的方式来进行取证,相对较低的排除条件会反向敦促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更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证人、被害人的权利。关于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参照适用问题与上述分析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2)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排除程序的启动规则。根据《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提出不需要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证据,直接进入调查程序。而《2017严格排非规定》《排非规程》则规定参照被告人供述的审查、调查规定,法院启动被告人供述的调查程序是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的,并且法院会在对其提供的线索或证据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笔者认为,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宜过高地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更不宜必须经过法院审查才能启动调查程序。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被害人是否遭受暴力、威胁取证,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知道的,但是被告人可能会根据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提出合理的怀疑,认为证人、被害人受到了侦查人员的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证,而在一般的质证环节中,证人甚至被害人很少出庭接受询问,都是公诉人宣读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如果能够更多地启动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将会推动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实质性调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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