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认罪认罚案件调查要明确四性

认罪认罚案件调查要明确四性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的学者认为应“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符合性和充分性”。所谓“自愿性”,即认罪认罚反映了被追诉人的真实意思;所谓“符合性”,就是被追诉人所认的罪名符合客观事实与构成要件,所认的刑罚有法律依据;所谓“充分性”,则是指裁判确定的所有犯罪事实和刑罚,都得到了被追诉人的充分认可。所谓“符合性”,涉及指控事实的真实存在以及法律适用包括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认罪认罚案件调查要明确四性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1条也规定了同样的内容。[5]《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了自愿性、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内容;第29条要求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以及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综合四个条款可以看出,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庭审判,需要查明的重要问题,既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也包括认罪认罚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还有的学者认为应“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符合性和充分性”。所谓“自愿性”,即认罪认罚反映了被追诉人的真实意思;所谓“符合性”,就是被追诉人所认的罪名符合客观事实与构成要件,所认的刑罚有法律依据;所谓“充分性”,则是指裁判确定的所有犯罪事实和刑罚,都得到了被追诉人的充分认可。[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四性”是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谓“符合性”,涉及指控事实的真实存在以及法律适用包括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充分性”,实际上也是自愿性的一种属性,被追诉人对指控事实和刑罚的认可,是自愿性的基础和基本内容,与自愿性具有重合关系。笔者主张的“四性”审查,既便于操作,更有利于把握此类案件审判要达到的目的。即以认罪认罚自愿性为法院审查的基本指标,而自愿性以明知性——明知指控内容、明知诉讼权利、明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为自愿性的前提和基础。但自愿性并不代表一切,此类案件还应注意指控事实的真实存在,以及法律适用(包括量刑建议)的合法性。(www.xing528.com)

就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一重点问题,有研究者称:“认罪认罚自愿性通常包括认识明知性、评估理智性和选择自由性三个要素。认识明知性需要被告人较为清晰地知悉控诉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评估理智性要求被告人具有辨别是非、利害关系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够有效评估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选择自由性则要求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问题上可以自由选择认罪认罚,抑或不认罪认罚甚至还可以保持沉默,被告人选择时应免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外部干涉,可以根据其自由意志抉择。”[7]这种观点进一步扩展了自愿性的外延,增加了明智性和自由性。笔者认为,明智性可以合并在明知性中审查,自由性则可以合并在自愿性中审查,这是一个理解和操作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