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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基本要素-税务会计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增值税的基本要素-税务会计

(一)纳税义务人及其分类

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发生在境内。

具体包括: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是指把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及其管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因此,要求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但是,目前众多的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经营规模大小不一。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我国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并在征收管理上采取不同的办法。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管理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基本管理要求是:为简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即小规模纳税人无税款抵扣权。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管理要求。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我国“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货物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等。

(2)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称“有偿”与上述销售货物中的“有偿”含义相同;“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应税服务的相关内容在本章第五节做介绍。

(4)进口货物,是指将货物从中国境外移送到中国境内的行为。进口货物包括国外生产和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国外捐赠的货物,以及进口商自行采购的货物、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的货物。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现行税法,对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等一些特殊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1)视同销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下货物虽未对外销售,或者货物所有权虽转移但并未获得报偿,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www.xing528.com)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这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等劳务。判断是否是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是,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属于同一项销售业务,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因货物销售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例如,企业销售货物时代为有偿安装,销售货物属增值税征收范围,而安装则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且安装劳务是由销售货物引起的,故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规定了以下处理办法: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3)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业务同时包含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劳务提供;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且两种业务之间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例如,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既从事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又从事对外承揽安装、装饰业务。前者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后者属于营业税应税业务,即该商店从事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现行税法对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做了以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缝纫,应当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

根据中性、简便、税率差距适度以及鼓励出口的原则,现行增值税税率分为3档:①基本税率为17%;②低税率为13%;③零税率。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适用的征收率,对一些特殊的纳税行为规定了特殊的适用税率(营改增的税率在第五节介绍)。

(1)基本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1)粮食、食品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盐(指食用盐)。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业产品(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征收率为3%。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6%、5%、4%、3%四档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

(3)零税率。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仅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或抵扣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4)其他适用税率的规定。

1)兼营业务的税率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17%的税率。

2)下列项目按照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①典当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按4%征收率征税。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价格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再减半征税;但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正常货物销售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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