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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将加工完的应税消费品交付委托方时,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下面分别从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两个方面,举例说明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税消费品加工业务的账务处理。

税务会计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将加工完的应税消费品交付委托方时,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移交应税消费品时,应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委托方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委托方收回后,如果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规定准予抵扣已纳消费税税额,抵扣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下面分别从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两个方面,举例说明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税消费品加工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账务处理

【例3-19】某卷烟厂委托A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中注明卷烟厂提供烟叶价值为100000元,加工费(含增值税)为7020元代垫辅助材料5000元。烟丝加工完毕,A加工厂向卷烟厂交货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出去,销售价格为18000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该笔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应计增值税进项税额=7020元÷(1+17%)×17%=102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3)交货时计算与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时:

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100000+6000+5000)元÷(1-30%)×30%=47571.43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47571.43

贷:银行存款 47571.43

4)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100000+6000+47571.43)元=153571.43元

借:库存商品 15357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53571.43

5)直接销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确认销售收入、结转已售烟丝成本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3571.43

贷:库存商品 153571.43

(2)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1)收取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70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www.xing528.com)

2)收取代扣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47571.4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7571.43

3)上缴代扣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7571.43

贷:银行存款 47571.43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中抵扣。

【例3-20】仍以例3-19的业务资料为例,假设收回的烟丝继续用于生产卷烟。则其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时,账务处理同例3-19。

2)支付的代扣消费税,可抵扣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7571.43

贷:银行存款 47571.43

3)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原材料 106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6000

4)假设上述加工的烟丝再加工成卷烟后对外销售。当月销售20个标准箱,每箱250条,每条调拨价格为80元,款项已转存银行。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比例税率为56%。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①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②计提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税额=(20×150+400000×56%)元=227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7000

③本月上缴消费税时,可抵扣上述已纳消费税税额,其应缴税额计算与会计分录为:

实际应上缴消费税税额=227000-47571.43=179428.57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79428.57

贷:银行存款 179428.57

(2)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则完全同例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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