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法包括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体。狭义意义或通常意义的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设立、机构设置、内部管理、股权变更和退出市场等行为以及相关关系的法律。
1.企业法是组织法。企业一方面本身是投资人为了共同获取经济利益,合作组成的一个营利性组织;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又包括若干组织,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法就是关于企业这一营利性组织内部各机构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的法律,以保障企业的正常稳定运行和长远发展。
2.企业法是以企业内部主体为主的行为法,包括股东或合伙人设立、变更或终止行为以及股权变动、企业财务会计等行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属于企业法调整的范畴,而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进行调整。如签订买卖合同、生产排污、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予以调整。(www.xing528.com)
3.企业法是市场主体法。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市场上流通和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及服务,绝大多数都是由企业生产。企业也是劳动力市场的主要需求者,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在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企业、消费者和劳动者是构成市场经济的三类基本主体,其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因此,企业法是市场主体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规范体系。
4.企业法具有私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企业是个人为了利用自己财产实现营利目的,以投资人、合伙人或股东名义共同或单独设立的营利组织,是私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和谋利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企业具有私人属性,是一种私人组织。企业法首先是关于私人营利组织的法,应当遵循出资人意思自治原则。通常情况下,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由企业的章程和内部制度规定,国家不应当干涉。但是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不只是涉及股东的私人利益,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劳动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关系整个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为此,国家要以法律形式,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财务会计等行为进行规制,特别是与社会公众和市场安全关系密切的企业,如商业银行的设立、内部机构和终止等,进行强制性干预。至于一些传统意义上的所谓企业内部关系,如劳动关系和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已经由 《劳动法》 和 《证券法》 等强制性法律进行调整,不再是企业法的范畴。此外,现代企业法还规定了职工参与决定或监督的制度,如德国1952年的 《企业委员会法》 和1976年的 《参与决定法》,越来越具有社会属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