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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企业设立程序解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殊企业的设立除了应当按照进行普通企业的设立程序进行登记外,还需要经过审批或许可,取得经营许可或相关文件等特殊程序。特殊企业的设立应当向相应的监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特殊企业的设立通常应先取得经营许可证,再进行工商登记。随着行政审批制度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审批、再登记的制度。

特殊企业设立程序解析

特殊企业的设立除了应当按照进行普通企业的设立程序进行登记外,还需要经过审批或许可,取得经营许可或相关文件等特殊程序。

1.申请。特殊企业的设立应当向相应的监管机关提出申请。如设立商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设立保险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申请。

2.审核或审查。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如 《食品安全法》 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法律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批准。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或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批准或许可期限通常由法律规定,如《保险法》 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www.xing528.com)

4.登记。取得许可或批准文件后,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 《证券法》 第128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法》 第16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的企业还需要经过备案。如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特殊企业的设立通常应先取得经营许可证,再进行工商登记。随着行政审批制度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审批、再登记的制度。投资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再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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