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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及补贴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是,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价格补贴;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后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价格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及补贴规定

为了满足价格管理需要,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我国 《价格法》 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作了规定。

(一) 政府干预价格的目的和作用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也叫一般价格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 (如年、季、月) 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状态的平均或综合,一般用各种价格指数来度量。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结构是由市场价格和政府干预价格组成的二元价格结构,作为市场价格补充的政府干预价格,对政府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干预价格的目的和作用,一是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如为防止通货膨胀而控制价格总水平。二是校正市场偏差,使现行价格趋于合理,避免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使价格的调节更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稳定。

(二) 政府干预价格法律手段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价格法》 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同时,考虑到某些重要商品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加大,而这些商品的生产和供给有可能出现不稳定状况,《价格法》 亦规定了政府可以以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干预。

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并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制度。为了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法》 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其主要内容有:①重要商品储备的设置层次按照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责任和行为能力的划分,中央政府对某些重要商品建立国家级储备;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重要商品储备。地方政府的重要商品储备一般建立在省一级。省以下的部分市县级政府,属于商品主要产地、主要销地的,也可以建立本级政府的重要商品储备。②政府选择储备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二是经常存在着交替出现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时供不应求,有时供过于求;三是产销数量较大;四是商品的长期存储在技术上比较经济。一般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农副产品,如粮、棉、食用油和糖等主要农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③重要商品储备是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服务的。当重要商品的市场供给出现较大缺口,价格暴涨时,要适时抛售储备商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反之,当供大于求、价格下滑时,政府要适时入市收购,转入储备,增加市场需求,遏制价格过度下滑。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应付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价格法》 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从用途上可分为综合价格调节基金和单项商品价格调节基金两大类。综合价格调节基金一般用于平抑各种副食品价格;单项商品价格调节基金则只用于平抑特定商品的价格。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拨款;从物价部门、工商部门上缴财政的罚没款中提取一部分;旅店业房租、生猪屠宰税及其他途径提取一部分。单项商品价格调节基金则主要从该商品的生产或销售环节适当征收一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是,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价格补贴;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后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价格补贴。

3.收购保护价格制度

收购保护价格,是指为保护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由国家制定一定限额 (上限或下限) 并确保其实现的价格。《价格法》 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www.xing528.com)

4.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差价率是指商品进销差价与其销售价格的比例;利润率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与全部营业收入的比率。《价格法》 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等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5.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提价申报制度,是指物价上涨过猛时,物价管理部门要求工商企业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项目提价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的一种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调价备案制度,是指工商企业按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在其需要调整价格时向物价管理部门报送调价方案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价格法》 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6.临时集中定价权制度

《价格法》 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的制度。临时集中定价权制度是一种价格紧急措施,是国家在特别情况下基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政府对物价的直接管制,抑制影响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维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从而保证政府价格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保障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7.冻结价格制度

《价格法》 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冻结价格制度是一种价格紧急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政府对物价的直接管制,抑制影响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维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在实行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紧急措施。

第十三章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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