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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

森林法是规范森林采伐利用行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律总称,包括1984年9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2000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一) 森林的概念和种类

森林是指以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具有经济和生态价值。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

1.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指以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是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二) 林权制度

林权是指林木所有人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所有权和他物权。

1.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 《森林法》 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2.使用权转让。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③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根据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3.林权争议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三) 森林保护(https://www.xing528.com)

1.保护措施。①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②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③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④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⑤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⑥建立林业基金制度,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2.护林组织。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3.设置公安机关。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4.森林防火制度。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5.森林法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

6.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四) 植树造林

植树造林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途径之一。《森林法》 和国务院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对植树造林和绿化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1.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2.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五) 森林采伐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1.采伐限额制度。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采伐方式限制。①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③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3.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①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②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④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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