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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及机构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数量多,但缺乏统一的证券法。根据 《证券法》 规定,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或体制是以集中式监管为主、自律型监管为辅的模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对证券交易享有实时监控权及信息披露监督权、限制交易权。证券业协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及机构

(一) 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为确保证券监管目标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都规定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综观各国立法实践,证券监管的目标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②促进证券市场的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协调发展;③维护证券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依法监管;②适度监管;③公正监管;④公开监管;⑤高效监管。

(二) 证券监管的模式

一个国家证券监管模式或体制的形成是由该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从世界范围来看,证券监管模式主要包括三种:集中型监管、自律型监管和中间型监管。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渐融合和一体化,各国的监管模式也出现了相互借鉴吸收的趋势。

(1) 集中型监管。集中型监管主要以美国为代表,其优点体现在:①全国性监管机构的权威性。证券交易委员会直属总统,直接对国会负责,确保其权威性,为严格执法奠定了基础。② 注重法定监管。③监管者地位超脱,避免了市场监管与自身利益冲突,能更公平、公正、客观、有效地发挥其监管职能。④引入自我监管,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集中监管模式的缺点表现在:①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超脱于市场,使监管可能脱离实际,造成监管效率下降;②对市场上发生的意外情况反应相对较慢,可能会处理不及时;③在集中型监管体制下,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往往难以协调,可能导致政府集中监管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

(2) 自律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主要以英国为代表,其优点是:①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法规,使监管更切合实际,有利于促进证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条例;②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改监管规则,因而比政府制定的证券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创造性,市场监管更切合实际,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③证券交易商对市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自律组织能对市场违规行为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④为充分的投资保护与竞争和创新的市场相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

自律型监管模式的缺点是:①自律组织通常把监管的出发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利益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②监管者的非超脱地位难以保证管理的公平性;③由于缺少强有力的立法作为坚实的后盾,监管手段显得比较软弱,导致市场违规行为时有发生;④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场之间很容易产生摩擦,容易导致无序竞争的局面和不必要的市场秩序混乱。(www.xing528.com)

(3) 中间型监管模式。中间型监管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这种模式既强调集中与立法管理,又注重自我管理,是上述两种监管模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产物。其优点是集合了政府的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自我调节,主要缺点是:①没有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体制分散,机构重叠,权责分工不明。②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数量多,但缺乏统一的证券法。如德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散见于 《证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条例》 《银行法》《投资公司法》 《外国投资法》 《联邦储备银行法》 《贸易法》 和 《刑法》 等法律中。

根据 《证券法》 规定,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或体制是以集中式监管为主、自律型监管为辅的模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对证券交易享有实时监控权及信息披露监督权、限制交易权。证券业协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 证券监管职责和措施

(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①制定有关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②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③对所有证券主体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④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⑤监督检查证券信息公开情况;⑥对证券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⑦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行现场检查;②调查取证;③询问;④查阅、复制资料;⑤查阅、复制、封存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⑥查询账户、冻结或者查封证据;⑦限制证券买卖。

(3)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节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证监会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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