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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交易撮合和信息发布服务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常被称为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交易撮合和信息发布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电子商务商品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电子支付服务经营者和快递物流服务经营者。

(一) 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外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平台外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第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经营资格。除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其首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行政许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公示。

第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情况下,应当提前在首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常被称为第三方平台。首先,第三方平台是以营利为目的,向市场提供服务的营利性组织,属于经营者范畴。因此,从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其次,第三方平台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经营者,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中介组织。最后,第三方平台汇聚了众多交易主体和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第三方平台在电子商务市场中起主导性作用,是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因此,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合理配置其权利义务责任,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至关重要。

(1) 核验、登记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 报送、提示和配合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3) 检查报告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发现需要取得但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以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 保障交易安全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其网络安全和平台的正常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5) 规则公平公开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平台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显著方式持续公示,从技术上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修改交易规则,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按照修改前的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www.xing528.com)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6) 业务区分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7) 信息保存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平台经营者删除侮辱、诽谤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或者明显违背事实的评价的,应当依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9) 广告明示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 “广告”。

(10) 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内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上述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1) 不得违法为经营者之间提供服务的义务。除了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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