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用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简介

民用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简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航班运输,应当公布班期时刻。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民用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简介

民用航空是指除一切军事警察海关等国家航空活动之外的航空活动。规范民用航空市场行为的法律是 《民用航空法》。

(一) 民用航空器管理制度

1.民用航空器国籍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在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方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下列权利登记: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②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③根据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④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二) 航空人员

1.航空人员范围

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2.机组和机长

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三) 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

(四) 空中航行

国家对空中航行的管理包括空域管理、飞行管理、飞行保障、飞行必备文件四个方面。

1.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

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众的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2.飞行管理

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3.飞行保障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发现民用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时,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回归航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www.xing528.com)

4.飞行必备文件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规定文件,未按规定携带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五)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公共航空运输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的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②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③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民用航空法》 实施前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

2.运输规则

(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

(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 (简称 “航班运输”) 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航班运输,应当公布班期时刻。

(3)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没有协定、协议的,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确定。

(4)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

(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公共航空运输安全保卫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6)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7)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8)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9)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10)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邮件。

(1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二十章练习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