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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可以说,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的规范构成了学术规范的重要内容。综合学术研究的国际惯例、中国传统和时代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学术研究中,转引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因为转引不能确保所引内容的准确无误。

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

所谓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一般来讲,它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和学术活动的各方面。所以,有学者说学术规范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学术管理规范。也有学者对学术规范做了横向概括,认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术研究中的具体规则,如文献的合理使用规则、引证标注规则、立论阐述的逻辑规则等;二是高层次的规范,如学术制度规范、学风规范等。

学术规范并非只是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层面上的规范。由于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文献信息的利用是贯穿于研究全过程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所以,学术规范的许多方面都与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有关。可以说,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的规范构成了学术规范的重要内容。

综合学术研究的国际惯例、中国传统和时代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的专门性研究,都应该依据已有文献对相同或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研究状况做出概略性的说明介绍。

这一规范,在国家标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中有体现。该标准规定,报告、论文的主体部分由引言、正文、结论等构成,其中引言(或绪论)部分“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为什么需要这种规范?首先,任何知识生产、知识创新都需要以知识的有序继承和必要积累为基础,概略性说明介绍实际上就是作者继承和积累的知识的体现;其次,概略性说明介绍展现了研究现状,提供了必要的信息,为人们评价研究课题的价值提供了基本的资料或线索;最后,体现了对前人创造成果的尊重。

实现这一规范,必然要求研究者在选题之前尽可能全面地普查相关文献。因为只有对获得的文献进行全面的检索,才能对文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从而明确前人的研究已经解决了哪些问题,存在什么缺陷,自己研究的推进和创新是什么。这也就是概略性的说明介绍的内容。由此可见,检索相关文献是有价值的专门性研究的起点。

(2)对已有文献任何形式的引用,都必须注明出处。

这是在学术研究中征引文献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注明出处的意义在于,体现作者实事求是、言之有据的科学态度,体现保护他人著作权的精神,把作者的成果和前人的成果明确地区分开来,为读者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查找相关资料提供线索,为文献信息的定量统计提供方便。

在学术研究中,规范的对立面是“失范”,失范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剽窃抄袭。所以,剽窃抄袭被认为是学术研究中最不可容忍的事情,是最严重的学术过失——不管是什么形式、什么动机、什么情况下的剽窃抄袭。因此,在学术研究领域,剽窃抄袭者面对着最为严厉的学术惩罚。

在国外的学术评价体系中,对剽窃抄袭往往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复制、综合或解释他人的想法或观点而不指明出处的享有。”复制是逐字引用他人的文本,复制而不指明出处,就是抄袭。概括其他作者的观点是合法的,但这样做的前提是要清楚地指出正在这样做。如果将别人的观点、思想或信息概括得好像是自己的一样,则是抄袭。释义是用不同的话语将某一作者的意思进行重新表达,如果完整、确切地指出参考出处是允许的,否则是抄袭。上述几种方法的综合使用,如复制加释义等同样属于抄袭。界定虽然细密,但基本原则简单明了:不指明出处的享有,就是抄袭。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公认的、成体系的对剽窃抄袭的界定,但约定俗成的鉴别办法也不是没有,而且在本质上和国外并没有什么差异,这就是——是否注明了出处。这一原则并不是舶来品,在我国古已有之。古人说得很明确:“当明引不当暗袭。”“明引”就是指明出处的引用,“暗袭”则是隐瞒出处的因袭。古人认为,明引“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其见闻之渊博。若暗袭以为己有,则不足见其渊博,且有伤于笃实之道”。所以,“明引则有两善,暗袭则两善皆失也”。可见,不论古今中外,在学术研究中对已有文献任何形式的引用都必须注明出处,这不仅仅是技术方法的问题,而是鉴别是否抄袭的基本依据,也是谨守学术伦理道德最基本的体现。

按照现代学术惯例,不同性质的作品在要求注明征引出处的严格性上有所不同。研究性作品在这一点上是最严格的,教材和主要供大众阅读、以传播知识为主的普及性作品相对宽松。在大学里,学生的作业、读书报告、小论文等不一定都用来发表,但由于学习阶段主要是接受基本而系统的理论、方法、技能训练的阶段,所以,要求一般较为严格。学位论文因其内容本身就是研究性的,而且包含学术规范的养成训练,因此,要求是严格的。如哈佛大学的《哈佛学习生活指南》对学生有这样的要求:“独立思想是美国学界的最高价值。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以最严肃的态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化为己有,即所谓剽窃。每一个这样做的学生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取消学位。当你在准备任何类型的学术论文,包括口头发言稿、平时作业、考试论文等时,你必须明确地指出,你的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上借鉴而来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在学生手册中公告:“学生应该显示他们能够独立思考,川他们自己的文字来维系清楚和符合逻辑的论证。学生可以不交含有未指明出处或是以不妥方式指出出处的他人作品的内容,不交含有过量引语的作业。学术技能和学习中心将为表达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3)原则上不采用间接引用方式。所谓间接引用,就是一般所说的“转引”,即引用第三者作品中所引用的内容。

在学术研究中,转引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因为转引不能确保所引内容的准确无误。你可以把转引的内容一字不错地加以复制,但你不能保证第三者在引用时也是一字不错;你可以说你对转引资料的意思有了准确的理解,但你无法保证在原作的语境当中,转引的内容就是这样的意思。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说,错误的资料、数据会导致错误的结论,因此,要求作为依据的资料一定是原始的、准确的,所以转引自然就被归入禁止之列。

间接引用一般都可以转化为直接引用。因为如果能够形成转引,那么第三者的作品中必然提供了引文出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按照第三者作品中提供的资料线索去查找并核对原文,就可以看到资料的原始面貌,也就可以把间接引用转化为直接引用了。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来说,有时候间接引用难以避免。如某些国外资料、珍贵古籍资料、目前仍然限制阅读的资料等,虽然通过第三者的作品获知了资料线索,但一般人往往无法获得原作。若要引用,只有转引,别无他法,这种情况下的间接引用是允许的。这也就是把不采用间接引用的方法界定为“原则上”的含义所在。不过,这种情况下的转引必须明确注明“转引自××”,否则会被认为是对出处的不实标注,学术界惯称“伪引”。不实标注同样是一种学术上的弄虚作假,同样为学术伦理规范所不容。

在我国,原则上不采用间接引用也是一种古已有之的学术规范。清代学者陈澧在《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一文中对此做过总结:“引书必见本书而引之。若未见本书而从他书转引者,恐有错误,且贻诮于稗贩者矣。或其书难得,不能不从他书转引,宜加自注云‘不见此书,此从某书转引’,亦笃实之道也。”陈氏的总结与今天的规范别无二致,可以说,原则上不采用间接引用的规范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

(4)引用以必要、适当为限。(www.xing528.com)

这是对征引文献量的限制。虽然“必要”“适当”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数量标准,但过度的引用必然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使人怀疑作者是否具有原创能力,二是涉嫌侵权。没有原创能力,把研究作品变成资料长编,让引用的内容成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即便是注明了出处,研究成果也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从另一方面说,现代著作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界限是在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超越了“适当”的界限,势必涉嫌侵权。

早在1985年,文化部颁布过《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引用他人作品做过数量上的限制: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如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施行,这一规定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为我们判断引用文献数量“适当”提供了参考。

(5)引用不得改变或歪曲被引内容的原貌、原义。

这是对原作者拥有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利的尊重,也是如实使川资料、论据的科学态度的体现。

直接引文,原貌不能改变,原义不能篡改。尤其要防止断章取义。概括引用,被引文字的原貌可以改变,但不能脱离原义,更不能篡改原义。在这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常常使用的“某某认为”“某某看来”一类概括,一定要概括出作者的真正主张,而不能将解释学中的“不正确理解形式”或“合理误读”移植到概括引用上来。

改变或歪曲被引内容的原貌、原义,被认为是不实引用。不实引用被视为学术上的弄虚作假。

(6)原则上使用原始文献。

这是针对引用文献的来源的规范。有些文献,特别是一些著名文献,往往有汇编本、改编本、简本、摘要等诸多形式,引用时应尽可能使用原始形态的文本。比如原本和汇编本并存,尽量使用原本;原文和摘要并存,则尽量使用原文。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忠实于原作,防止由于汇编、改编等编辑工作使文献的本来面目失真。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有些文献,原始形态的文本已不通行或已亡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非原始形态的文本。比如中国古代的类书,按照一般的规范,使用类书中的资料必须和原书核对,但类书中辑录的许多资料,原书今已亡佚,对这类资料,允许直接引自类书。

(7)原则上使用最新版本。

这是针对有修订本的文献的规范。最新版本一般就是指最新修订本。一般来说,作品的初印本和修订本有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差异,修订本往往体现了作者最新的思想、观点。因此,当引用某一作者的某一资料作为支持性论据或批评对象时,应当以作者的最新表达为依据,即使用负载作者最新修正信息的版本。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说,允许思想、观点的修正,有了修正,此前的观点既不受责难,也不作为依据。

在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往往有这样的现象:最新版本不一定是最好的版本,不一定是体现作者最真实思想、观点的版本,如某些名作的当代修订本。这就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当以一位作者的思想演变过程作为研究对象时,所谓“最新版本”不一定是最新出版的修订本,而是最能反映作者某一时段思想主张的版本。研究作者的思想演变,当然要以能够反映思想演变轨迹的版本作为依据,这实际上又回到了使用原始文献的原则。

(8)引文标注应完整、准确地显示被引作品的相关信息。

这是对引文标注技术方法的规范。相关信息包括作者、题名、出版地、出版时间、卷期、页次等。完整、准确地显示相关信息,一方面体现了引文的确切性,是严谨的学术研究态度的体现,另一方面为读者以此为线索进行进一步查找提供了方便。

近年来,学术规范日益受到重视,引文标注的技术规范也在逐渐强化,所以,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熟悉技术规范并在研究中加以运用的问题。

(9)引用网络资源必须注意其“动态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文献信息资源因内容丰富、更新及时、传播迅速、获取方便,越来越成为学术研究中重要的文献信息源。在学术研究中,严肃的网络资源和印刷版文献具有同等效力,使用的基本规范也相同。唯一的重要区别是,为了适应网络资源“动态”的特点,网络资源的引用出处一般由网址和时间信息构成。时间信息是指网络资源的发布、更新时间或获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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