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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情况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四条管委会根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管理及总量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十八条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按照关联功能集中、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构建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示范区依托“武汉·中国光谷”品牌,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 示范区围绕产业发展要求,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创新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省、市人民政府支持管委会采取措施,引进国内外领先的核心技术、产业链关键企业和领军企业。(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管理及总量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示范区制定产业优先发展目录,支持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第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统筹安排,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土地利用审查机制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及动态监测机制。示范区内闲置或者擅自变更用途的国有土地,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纳入土地储备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示范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应当作为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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