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管委会对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对社会公开,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释义】本条是对管委会的市场监管机制的规定。
本条所指事中、事后监管,属于管委会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条例》实施之前,国内通行的做法是事前监管审批,即市场主体在工商注册时,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予以工商注册。《条例》第38条规定:示范区的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实现从事前监管为主的机制转向事中、事后为主的动态监管机制。这种机制既降低了企业进入门槛,又履行了政府监管职能,在“宽进”的同时进一步“严管”。事中监管又称持续监管,主要是确保市场主体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依法合规经营,重点在于状态维持和过程控制,包括合规性监管和风险审慎性监管,具有预防性、合作性的特征。事后监管主要是稽查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惩戒和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维护市场秩序,清除不合格的市场参与者,或在极端情况下进行风险处置。动态监管指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在管理上要快速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条例》实施后,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和市直派驻机构均制定了本部门配套改革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以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各职能部门还依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https://www.xing528.com)
本条中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指在2014年3月国务院公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后,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又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与该《暂行条例》的含义一致。为了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五部规章。管委会作为示范区的工商执法主体,依据《条例》和上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履行在示范区的监管职责。
本条中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是指在武汉东湖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其所属的光谷信用网(www.whdhqycjh.com)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湖北省工商局市场主体公示平台为基础的光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saic.gov.cn)。为完善示范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早在2011年6月29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就成立了武汉东湖企业信用促进会,旨在推动信用建设,营造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良好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东湖”。促进会为会员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金支持、商业往来以及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服务,对会员进行信用跟踪与监督,建立并实施会员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并为会员提供贷款担保绿色通道服务。为支持促进会开展工作,管委会对促进会会员提供信用评级费用补贴,并给予贷款贴息奖励。2012年11月,管委会发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新管发改〔2012〕36号),推动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管委会将工商行政、质量监督、食品监督、药品监督的职能合并到市场监督局集中行使。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东湖高新区大胆开始先行先试,在9月24日率先上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以湖北省工商局市场主体公示平台为基础,整合东湖企业信用促进会多年来积累的企业信用数据,录入高新区数万家企业信用信息。除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外,相关的税务、社保、法院、质检、食药监、安全生产、卫生、融资信用等方面的信息也逐步纳入系统管理。各类主体可通过网络快速查询、了解光谷企业的各项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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