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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法律实务解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穆某君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法院调查,未发现穆某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10年8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案外人张某才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购买了涉案房屋,并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故案外人张某才的主张不足以排除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法律实务解析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1日,杨某琴诉穆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09)通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穆某君偿还杨某琴借款人民币177000元及相应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2010年1月14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穆某君并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2010年3月,杨某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0)通执字第2303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穆某君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法院调查,未发现穆某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10年8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杨某琴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称穆某君在北京市通州区环湖小镇购买有房屋。法院经核实,穆某君在2008年购买了涉案房屋。2015年3月,法院向西定福庄村委会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了涉案房屋及相应的备案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案外人张某才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购买了涉案房屋,并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法院裁决】(www.xing528.com)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特殊性质的房屋,该房屋权利人、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等均无法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进行认定和评判。故案外人张某才的主张不足以排除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简要评析】

本案的案外人提出异议,以购买了涉案的小产权房为由,但法院经审查后,驳回,法院以该房产的权利人、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无法认定与评判为由,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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