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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自创区贸易投资对外开放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示范区支持法律、信用、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区内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为示范区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服务。建立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助于探索内陆地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对外开放高地的新模式,提升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本条第2款规定了示范区投资平等准入、推进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

东湖自创区贸易投资对外开放

【原文】示范区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内陆自由贸易区。

示范区建设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推进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航运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

示范区支持法律信用、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区内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为示范区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服务。

【释义】本条是对示范区的贸易、投资及相关服务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对示范区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培育营商环境,推动内陆自贸区建设的规定。

本款所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指逐步在世界范围内消除歧视性的外资政策,改革导致市场扭曲的举措,消除市场准入、经营的人为障碍,细化明确境外投资者享有的特定优惠政策,建设和维护监督市场正常运行的机制。

本款所指建设国际化发展平台的主要措施,体现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4〕)164号)中,具体包括引导外向型企业集聚、增强开放型经济承载力、扩大开放型经济规模、完善贸易服务功能的四大举措(第1~4条)。为有效利用扩大开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管委会同期颁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试行)》(武新管〔2014〕163号),对在武汉东湖保税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进出口加工制造等业务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产业聚集支持、出口奖励、场地支持、平台支持、国际市场开拓支持和物流支持及开放综合服务支持(第4~10条)。

本款所指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包括企业开设、经营、贸易、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及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本款所指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指对企业活动的各个过程可能遇到的境况和条件进行优化,使得企业活动的环境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做法一致,减少企业因营商环境带来的额外成本支出,减少给企业活动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建设同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本款所指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是指市场的管理者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律管理和培育营商环境,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激发企业的市场主体活力。本款所指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指按照法治思维建设营商环境,使营商环境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主管部门应避免运用法律之外的途径干涉营商环境。

本款所指内陆自由贸易区不同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国际上,与中文“自由贸易区”对应的概念有两个,即FTA(Free Trade Area)与FTZ(Free Trade Zone),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可比性的为FTZ。FTZ以《京都公约》为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依据自己的国内法,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内,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或者仅允许豁免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关税。除了商品贸易自由之外,还包括人员进出自由、货币流通自由、货物存储自由、货物进出自由等。由于该区域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有比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目前,我国具有自由贸易区性质的区域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设立依据与设立目标及贸易自由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建立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助于探索内陆地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对外开放高地的新模式,提升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按照2015年10月湖北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中国(湖北)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湖北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突出沿江开放和创新驱动两大特色,全力打造长江经济带发展新引擎,探索我国开放式创新新路径,建设创新驱动型沿江开放自贸试验区,使之成为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长江经济带建设示范区、全国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融入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先导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申报中的中国(湖北)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片区。为推动建设和申报中国(湖北)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委、省政府决策以示范区为主要载体开展学习上海自贸区经验先行先试工作。2014年6月,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方案》(鄂发〔2014〕17号)。根据该文件精神,《东湖高新区先行先试实施方案》(武新发〔2014〕56号)制定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示范区先行先试工作于同年8月全面启动。对照美国硅谷和上海自贸区,围绕创新驱动和开放驱动“双轮驱动”战略,示范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从行政审批与服务、科技创新、科技金融、扩大开放4个方面着手,实施12类改革举措。在行政服务特区建设方面,投资管理、行政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改革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极大提升了行政服务效率;在创新创业特区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创新人才服务机制、打造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在科技金融特区建设方面,加速金融资本集聚,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实行金融有序开放,进一步深化了科技金融融合,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金融支撑;在对外开放特区建设方面,拓展贸易服务功能,提升贸易便利水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东湖综保区开放型经济核心载体进一步凸显。通过先行先试,形成了80项制度性成果,初步建立起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为内陆自贸区的申报打下了坚实基础。(www.xing528.com)

本条第2款规定了示范区投资平等准入、推进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

本款所指投资准入,是指投资项目所需要达到的最低要求的规定,是允许投资进入的开放、自由程度,包括可以接受哪种投资、可以投资的产业领域、投资的准入条件及审批外国投资等内容。

有关在示范区推进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的政策规定主要有:

《关于确认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建〔2012〕50号)印发,示范区开展批准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建设。财政部科技部于2012年8月先行拨付试点资金3亿元,支持东湖高新区构建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生活性服务业为辅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和专业园区,促进现代服务业整体跨越,辐射带动中部地区快速发展,使之成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先行区和引领区。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武政规〔2012〕10号)规定,要加快武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双业支撑”的发展格局,促进“十二五”时期武汉市又好又快发展。

本条第3款规定了支持法律、信用、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为示范区提供服务。

本款所指法律服务组织,是指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组织和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组织,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等。设立法律服务组织,应当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本款所指信用服务组织,是指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组织,涵盖信用管理咨询和培训、信用调查、资信评估、商账追收、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理等领域。本款所指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是指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的组织,包括提供信息定制报告、商务管理助手、信用管理顾问、资金顾问和中介服务协作[如项目评估协作、工程造价协作、招投标协作、建设项目协作、代办抵(质)押手续服务等]、经济金融培训等机构。本款所指资产评估服务组织,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目的,以资产的现状为基础,根据资产的功用、效益,参照当时的生产技术和经济现状,按照公平的原则和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特定资产在某一时空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出专业意见的组织。本款所指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定程序、满足法定要求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本款所指会计服务组织,是指将会计专业人士组织起来,将不合格的服务提供者排除在外,提供优质服务的职业组织,其典型的表现形态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本款所指国际标准认证服务组织,是指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的标准化工作,组织成员国间的交流,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会同协调研究标准化问题的组织。

管委会颁布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情报信息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科技条件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重点提升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提高中介组织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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