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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详解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如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

职务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详解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2.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挪用,只限于改变专用款物用途,如果挪作个人使用则与挪用公款罪想象竞合,参照相关法条规定处理。本罪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单位的主管人员。(www.xing528.com)

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1.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产所有权。(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是公共财物。(4)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2.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如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如果行为人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384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如果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论挪用行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犯罪。(4)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照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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