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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教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社会每个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总会从国内法的立场出发,提出本国的观点与看法,这就是国内法的立场对制定国际法产生影响。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不涉及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内外事务。这部法律严重违反了美国在建交公报中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成为以国内法为借口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典型。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教程》

(The Re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Municipal Law)

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法,就必定保证接受国际法的约束。同时,国家又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国内法。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社会每个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体系。无论从渊源、主体还是实质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没有必然联系,而是相互对立的。这种理论完全割裂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否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共性。这种观点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十分盛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因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具有法律效力,遇到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要让位于国内法。这种理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的30年代再次在德国盛行。这种理论授予国家通过国内法支配国际法的权力,取消国际法的效力和存在的价值,其实质是为德国侵略扩张服务的。

第三种观点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这种观点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主张的中心点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位于国内法之上,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在法律效力上依靠国际法。而国际法的效力则依靠于一个最高规范——“约定必须遵守”或“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尊重”。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以“世界法”代替国际法,以“世界政府”代替主权国家。

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如何维护国家主权,如何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等一系列重大法律问题。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确实是两种不同体系的法,但是它们之间又有密切的联系,不存在互相排斥、互相对立,或某一法优于另一法的问题。不能把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以国际法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同时也不能把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以国内法为理由不遵守国际法,不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正确地理解和处理两者的关系。(www.xing528.com)

首先,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来看,尽管国际法与国内法从主体、制定和强制力都不同,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因此,从二者所表达的阶级意志来看,国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际法同样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尽管是各国妥协了的意志。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总会从国内法的立场出发,提出本国的观点与看法,这就是国内法的立场对制定国际法产生影响。如果所提意见得到大多数国家响应,则可成为国际法的规则。事实上,国际法中许多重要的原则,如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等,最早都是以国内法的形式出现,继而在国际社会中被提出、接受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的。(二)国际法的原则制度一经形成,反过来对国内法产生影响。

其次,我们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待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不涉及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内外事务。因此,凡涉及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以国际法为借口加以干涉;对于国家依据主权而制定的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各种国内法律,其他国家也不能以国际法为借口加以干涉;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实施,还有赖于各国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保证。

再次,我们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与国际法的关系。国家不得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借口,不履行在国际上承担的义务;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条约,应通过国内立法保证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绝对不能以行使主权为借口,制定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的任何国内法,否则就会造成国际法上的国家不法行为,甚至会引起国际纠纷。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例是《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美国与中国于1979年1月1日正式建交。在两国建交公报中,美国承担三方面的国际责任:(一)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政府;(二)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三)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美国人民与台湾人民只进行民间的文化和商务往来,不再有任何官方关系。就在美、中建交后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与台湾关系法议案。1979年4月10日,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了这一议案,《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成为正式法律。这部法律严重违反了美国在建交公报中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成为以国内法为借口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典型。《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违反了建交公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一)公开制造两个中国,继续把台湾作为一个国家。美、台关系法第4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关系和承认,不影响美国法律对台湾的使用,美国法律适用台湾应与1979年1月1日以前相同。”“凡当内阁、法律提到或涉及到国家、政府或类似的实体时,应当包括台湾。”“1978年12月31日以前与台湾签订的一切条约继续有效。”(二)干涉中国内政。建交公报中,美国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中国用何种方法解决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外国无权干涉。美台关系法规定,基于台湾前途的和平解决,美国要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关系法还详细规定了有关各方在这方面的职责。(三)继续与台湾保持官方关系。为了继续与台湾保持关系,美、台关系法规定双方设立两个机构——美国台湾协会和台湾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关系法详细规定了两机构的法律地位、人员待遇、免税办法和美国政府与两机构的关系等。从有关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两个机构都不是民间机构,而是地地道道的官方机构。关系法还特别规定美国台湾协会的工作人员全部为政府雇员。继之,美国与台湾于1980年10月2日签订协议,两机构人员可以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

从以上三方面,我们可以看出,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完全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精神,干涉了中国内政,损害了中国主权,在国际上成为以国内法违反国际法,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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