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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本: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其他国家机关如果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人员,其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修订本: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1.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客体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招收工作制度。招收工作关系到招收对象的前途和命运,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招考工作中的徇私舞弊,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招收公务员、学生招考制度,妨害了国家对人才的选拔、培养,危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

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客观方面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公务员,广义上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机关等各种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学生,包括大、中、小各类学校的学生,如研究生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等,既包括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学生,又包括成人高等、中等院校的学生;既包括脱产进修的成人学生,又包括不脱产而在职自修为主的学生如函授生。无论是哪类学生,都必须是经过考试和按规定条件录取的学生。所谓招收,是指通过考试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予以录用、录取,既包括向社会公开招考,亦包括在某一范围内进行招收,但不包括某一单位的内部考试已录用人员。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出于个人目的,将不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予以录用或录取。本罪的徇私舞弊方式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篡改年龄,如加大年龄或者降低年龄;有的篡改考试成绩;有的是隐瞒不良表现如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伪造体检表、个人履历表及立功受奖记录;有的是篡改档案材料;有的是故意排挤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以便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补缺;如此等等,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目的都是为将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隐瞒或者伪装为符合条件,以违反规定予以录用、录取。徇私舞弊情节是否严重,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显著特征。(www.xing528.com)

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负有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特定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各级人民政府中的人事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当然,其他国家机关如果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人员,其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刑法》第41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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