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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铁路运输连结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71条规定,“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受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指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指造成数人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www.xing528.com)

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对于危害结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违反的是铁路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输管理、维修管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其范围较广。(3)犯罪客体稍有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犯罪主体不同。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2)发生的场合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根据第7条的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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