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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及认定方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认定1.违法运用资金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界限违法运用资金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以下区别。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则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违法运用资金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及认定方法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客体

违法运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

2.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本罪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3.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社会保障法令的贯彻、监督和审查,维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而设立的权力和办事机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没有机构这一载体,社会保障就无法进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主要划分为:(1)行政主管机构,即各级政府机构序列中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障政策的决策和协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社会保障立法、监督检查、贯彻实施;(2)业务经办机构,既隶属于又相对独立于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的一种公共事业部门,主要职责是社会保障参加者(受保人)的资格审定、登记、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日常财务和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障待遇的计算、发放,以及对投保人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3)基金运营机构,是隶属于又相对独立于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部门,主要职责是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营运,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行政层次上看,它和业务经办机构应属同一层次,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各国把它和业务经办机构合二为一,也有分开的;(4)社会监督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公共事业部门,机构成员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社会保障的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基金筹集、基金管理营运、待遇给付、服务质量等诸环节、诸机构,实施全面的监督,包括监督政府的行为。

4.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www.xing528.com)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该行为发生。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认定

1.违法运用资金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界限

违法运用资金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以下区别。第一,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一些公众资金的行为。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则是违背受托义务(还包括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第二,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则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前者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后者则是单位犯罪主体。

2.违法运用资金罪与挪用类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挪用类犯罪在犯罪构成上也是不同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以下几点区别:首先,犯罪对象不同。其次,构成挪用类犯罪必须具备“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要件,而构成本罪则无需具备该要件。再次,挪用类犯罪对于资金被挪用后的具体用途以及使用时间长短等内容有着严格的限制,而本罪为独立的罪名,并非挪用类犯罪的特别规定,故本罪中行为人运用公众资金的情况对于资金被运用后的具体用途以及使用时间长短等内容并无特别要求。最后,挪用类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本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是不同的。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1条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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