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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本: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依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本: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自己使用的土地或者低价征用的土地转手卖给他人盈利的行为。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依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28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而又实施本罪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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