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发展有着久远的历史。早在中世纪时代,一些国家的统治者就宣布了对海洋的“领有权”。同时,也出现了规定人们在海上活动的行为规范。在航海业发达的地中海区域,还编纂了一些有关航海贸易的法典。16世纪后,欧洲进入资本主义时期,远洋航海业发展起来,海洋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增大,利用海洋的各种规则也日趋增多和完善,海洋法得到进一步的发展。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海洋法有了两次重大突破。
战后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开发利用海洋已从过去单纯的生物资源发展到对矿物资源、化学资源、军事目的和海洋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一些国家先后宣布和实施了新的海域制度。美国率先颁布大陆架制度。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Harry S.Truman)发表《大陆架公告》(Proclam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Natural Resources of the Subsoil and Seabed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主张毗连美国的大陆架受美国的管辖与控制。与此同时,广大中小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也相继提出本国的大陆架范围,拉美国家还提出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产生了海洋法的第一次突破——海洋法的规则和制度由海洋的表面转向大陆架及其大陆架上的资源。(https://www.xing528.com)
第二次突破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由于深海勘探和开发技术的进步,人类在深海海底发现了储量极大的锰结核矿。锰结核矿中含有30多种稀有金属元素,其储量达3万亿吨,而陆地的这几种稀有金属元素正日渐枯竭。为了防止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和资金优势,霸占国际海底并掠夺其资源,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要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进行共同管理。第一个提出这种主张的是马耳他驻联合国常任代表,法学家阿维德·帕多(Avid Pardo)。他建议将“各国现有管辖范围以外海水下面的海床和洋底专供和平使用及其资源用于谋求人类福利的宣言和条约”列入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二届会议议程,并建议宣布海床和洋底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个建议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热烈响应。在世界各国的要求和努力下,以解决国际海底区域问题为主要目标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终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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