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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制度-国际法教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了领海声明,颁布了我国的领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制度-国际法教程

我国有1.8万多公里的海岸线。海岸线曲折,海域广阔,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意义。解放前,中国在不平等条约的重重束缚下,不能自由行使领海主权,与领海有关的各种制度和权力一直被外国所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第一次建立起自己的领海制度。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了领海声明,颁布了我国的领海制度。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Law of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的领海制度。《领海法》共有17个条款,涉及到领海问题的各个方面。其中主要条款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邻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www.xing528.com)

(五)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六)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法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在总结我国领海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实践而制定的。领海法对维护我国领海主权,保护国家安全,促进改革开放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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