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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机构与程序-《国际法教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约》规定了在常设仲裁制度下的机构,主要有:(一)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该院的联系事项,保管档案并处理一切行政事务。由此看出,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并非常设,也不是一个有固定常任仲裁法官处理案件的真正法院,更不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裁决案件的法院。法庭的评议应秘密进行,仲裁员全体参加,一切问题由仲裁员多数决定,裁决一经作出,不得上诉,并对各当事国都有约束力。

仲裁的机构与程序-《国际法教程》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国际公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仲裁是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把争端交付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相互约定接受其裁决。仲裁人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对争端,特别是法律性质的争端,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方法为仲裁。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以及适用的规则等等,都由各当事国协议确定。

国际仲裁是一个古老的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以后随着历史的发展,仲裁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19世纪以后,仲裁案件不断增多。1872年英国与美国之间的“亚拉巴马号”案的仲裁裁决成功,显示了仲裁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可行性,对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tional Disputes),经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的补充和修正,对国际仲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按《公约》的规定,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于1900年成立,院址设在海牙。

《公约》规定了在常设仲裁制度下的机构,主要有:

(一)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该院的联系事项,保管档案并处理一切行政事务。

(二)常设行政理事会,由各缔约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和荷兰的外交大臣组成,由荷兰外交大臣担任主席。理事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国际事务局的工作,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决定仲裁法院可能产生的一切行政问题,管理事务局官员及雇员的任免或解职事宜,规定薪金和监督开支,就该院日常工作、行政工作、经费情况等向各缔约国提出年度报告等。

(三)仲裁员名单,由每一缔约国至多选定4名公认精通国际法问题、享有最高道德声誉、且愿担任仲裁职务的人,作为该院仲裁员,列入该院一项名单中。这项名单由事务局通告各缔约国,仲裁员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

(四)仲裁法庭,遇有缔约国发生争端并希望托请常设仲裁法院解决时,由各当事国在该院仲裁员名单中选定2名仲裁员,再由他们共同选定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以处理争端案件。法庭仲裁员在行使职务并在国外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www.xing528.com)

由此看出,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并非常设,也不是一个有固定常任仲裁法官处理案件的真正法院,更不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裁决案件的法院。它只不过是备有一份仲裁员名单,以便当事国从中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特定争端事件的机构。常设仲裁法院从成立至1932年,共审理过20件仲裁案件。从1932年至今,只处理了3个案件。目前常设仲裁法院虽依然存在,但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

至于仲裁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国际实践,一般是当事国可先就仲裁所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以便为裁决提供法律依据。如果当事国对于法律的适用没达成任何协议,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规定,仲裁法庭可以适用该《示范规则》第10条所规定的四类法律,即国际法院所适用的法律。

在仲裁过程中,各当事国应委派代理人出席法庭,作为各当事国与法庭间的联络人,并可以聘请律师和辅助人在法庭上维护本国权益。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程序是指各方代理人将案件、反诉案件的书状以及必要的答辩状送达仲裁法庭和当事国他方;各当事国应将案件所依据的一切文件和公文书附于各该书状内。口头程序是指当事国在法庭上用口头进行的辩论。口头辩论由庭长主持,只有经法庭决定并征得各当事国的同意,才公开进行。

法庭的评议应秘密进行,仲裁员全体参加,一切问题由仲裁员多数决定,裁决一经作出,不得上诉,并对各当事国都有约束力。

在仲裁过程中,每个当事国负担自己的费用,仲裁法庭的费用由各当事国平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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