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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程序与要求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仲裁的程序与要求

(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签订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由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对其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共八章八十条,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和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2.仲裁的特征

(1)仲裁自愿。

纠纷发生之后是否采用仲裁解决纠纷,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完全由纠纷双方自愿选定。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意愿体现在达成合法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

仲裁与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两种方式,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则该纠纷不能再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即选择了仲裁意味着放弃诉讼。当事人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独立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从正面概括和反面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有两类纠纷不适用仲裁:其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其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

(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权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行使仲裁权的组织。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其二,有必要的财产;其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其四,有聘任的仲裁员。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自愿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表达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的法律文书。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表明纠纷发生之后自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选定纠纷发生之后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只有仲裁协议中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才能对纠纷行使仲裁权。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分析1-9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涉及本合同的纠纷,双方自愿提交A仲裁委员仲裁。”乙公司在收到货物进行验收时,发现部分产品包装破损,要求退货。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于是,乙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向该公司所在地的B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由A仲裁委员会受理还是由B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

3.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www.xing528.com)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存在于一个合同之中,仲裁条款作为该合同的一个条款。虽然仲裁条款依附于合同,但其效力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因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纠纷当事人签订的、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可以在当事人纠纷发生之前签订,也可在纠纷发生之后签订。

4.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一方应当向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一,有仲裁协议;其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其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执行

仲裁庭依法做出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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