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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程序及调解要求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给付请求是指当事人申请裁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仲裁请求。开庭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有权补遗或更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由当事人自愿提出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由此可知《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于行政争议以及依法应申请行政仲裁的纠纷。

我国《仲裁法》第四章规定的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第六章分别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仲裁裁决执行。

(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仲裁的申请。仲裁程序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仲裁开始。对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仲裁程序开始;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因而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但申请仲裁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即成为仲裁机构享有管辖权的法定依据。订有仲裁协议的经济纠纷,只能由仲裁机构受理,审判机关无权管辖。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唯一前提条件。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并提出事实依据和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写明争议的具体事项或要求保护的具体权益。只有当事人仲裁目标明确,仲裁事项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才会依法受理。

仲裁请求要明确、具体。根据当事人仲裁请求目的和内容的不同,仲裁请求可以分为确认请求、给付请求和变更请求。确认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确认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确认请求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请求和否定的确认请求。前者是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如合同成立;后者是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如合同关系不成立。给付请求是指当事人申请裁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仲裁请求。如要求支付违约金、价款或赔偿金等。变更请求是指当事人申请裁决改变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仲裁请求。如请求解除合同关系、变更违约金数额等。

所谓事实、理由,是指仲裁申请人应当写明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相关理由。事实是指经济纠纷发生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即客观真相。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在提交事实真相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理由是指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提请仲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至于当事人所提供的具体请求、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合法、正确,都不影响案件的受理。这些因素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由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确认。

2.仲裁的受理。《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法》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二)仲裁庭的组成(https://www.xing528.com)

仲裁庭,是指依照仲裁程序审理仲裁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依据我国《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分别称为合议制仲裁庭和独任制仲裁庭。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指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依据我国《仲裁法》第32、33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庭成员如有法定情形应自行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其回避。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依法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可以重新进行。

(三)开庭和裁决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协议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第4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并提出正当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前者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于后者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可以交由专门机关(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庭应当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证据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开庭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有权补遗或更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反悔,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由当事人自愿提出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法定情形,而且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是否违背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撤销程序,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五)申请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书是民事执行的根据之一。仲裁裁决的执行属于民事执行制度。因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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