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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补偿路径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为生态补偿政策及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因此,陕南三市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的支出,包括水源地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等费用支出均属于国家转移支付的计算范围,所以,三市环境保护的力度与所能获得的转移支付是完全正相关的。因为,受供方作为调水利益的获得者,依据“谁受益、谁补偿”的环境法原则,本身就具有适当补偿水源地的法律上的义务。

实现补偿路径的必要性

(一)科学确定生态利益的表现形态及数量

目前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理论研究的成分仍然远远大于对生态利益的实证研究,特别是陕西省及陕南三市在呼吁生态补偿的同时,更应该深入研究到底补偿什么和补偿多少的问题,确定的补偿数额要有科学依据,要有充分的说服力。要为生态补偿政策及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二)积极争取纵向财政转移支付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既有的政策,但到底转移多少与当地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关系,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确定转移支付的公式为:“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系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禁止开发区补助+省级引导性补助”。从该公式可以看出,当地环境保护支出是影响转移支付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地方财政缺口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当地环境保护支出的数量相关。因此,陕南三市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的支出,包括水源地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等费用支出均属于国家转移支付的计算范围,所以,三市环境保护的力度与所能获得的转移支付是完全正相关的。

(三)广泛开展地方协商(www.xing528.com)

协商是关联各方求得均衡的一种妥协,对于陕南三市来说,围绕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关联方就是所有受供地方政府。在国家转移支付不足以保障三市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要确保“一江清水送北京”,加强与各受供地方政府的协商,寻求受供方的横向转移支付或者受供方其他灵活的支援方式,就既是陕南三市应有的责任,也是受供各方义不容辞的义务。因为,受供方作为调水利益的获得者,依据“谁受益、谁补偿”的环境法原则,本身就具有适当补偿水源地的法律上的义务。为此,三市应做好水源地保护性支出、包括发展机会成本的精确测算,以及与纵向转移支付之间的差额,用行动和数字说话,求得关联方的理解并达成一致,共同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四)把调水工程补偿与生态功能区补偿结合起来看

原因是(1)中线调水水源地本身就是长江的上游地区,如源自秦岭腹地汉江就是长江的最大支流,而且秦岭还是我国重要的地理分界线,对全国的气象变化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即使没有调水工程,这些地区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在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应享受国家的转移支付,也应得到生态补偿。(2)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均衡性转移支付”。按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应该是解决地区间财务不平衡问题,使全国不同地区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务。重点生态功能区基本上都是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的特点就是“财力有限、公共服务能力及水平远远低于其他地区”。因此,即使没有调水工程,即使不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这些地方也应该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3)作为调水工程水源地,要确保“一江清水送北京”或者“一库清水送北京”,水源地必然面临大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保障水质水量,特别是中线调水工程已于2014年12月12日正式通水,因此,加大力度保护水源地的任务必然更为迫切,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陕南地区定会为中线调水、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作出更大、更多、更积极的贡献。

●本文为李永宁教授于2015年11月30日参加在中国海南举办的“中国·芬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论坛”的大会发言论文,论文被收录入2017年3月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跨越与传承:中国·芬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国际会议论文集。但需要说明的是论文的某些观点还是纲要性质的,或者还不一定精准,有心的读者或许会从中受到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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