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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入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随迁的未就业随军配偶,从接收保险关系的当月起续建个人账户。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休时,个人账户退役医疗保险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冻结;移交政府安置或者需要将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单位时,解冻个人账户。

军人保险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规定

(一)建账对象与时间

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由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依据命令、通知、批复或者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建立。首次任命为警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其中,部队院校毕业的供给制学员,由接收单位从接供的当月起建立或者续建个人账户。调入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随迁的未就业随军配偶,从接收保险关系的当月起续建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项目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个人账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人员类别、职级警衔、入伍年月、入伍前工龄社会保障号。

(2)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国家补助、军龄补助情况,从地方转入养老保险金情况。

(3)享受伤亡保险待遇情况。

(4)记账时间与办法。个人缴纳和国家补助的保险费,在发放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补贴时,按照险种和项目,逐月记入个人账户。转入人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和国家补助的保险费,以及军龄补助等,在接续保险关系的当月,按照历年结存和当年记入额,分险种和项目,记入个人账户。

(5)账户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资金利息,由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记入个人账户。

年终个人账户资金利息,历年结存额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记入额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应计利息=历年结存额×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当年记入额×活期存款利率÷2;年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历年结存额和当年记入额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应计利息=(历年结存额+当年记入额)×活期存款利率÷2。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官,其个人账户资金当年利息由接收单位年终计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龄补助不计算利息;个人账户资金冻结期间继续计算利息。

(6)账户转移。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保险关系应当随人员供给关系转移。当发生调动(含士官转为供给制学员)时,由调出单位按照个人账户记入额,填写“军人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在消防部队与各警种部队之间,以及消防部队与军队之间调动的,还应当办理资金转移手续。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保险关系应当随人员供给关系转移。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官转业复员和义务兵退伍,由其所在单位按照个人账户记入额或者给付标准,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转业到企业工作的警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将保险关系和资金转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www.xing528.com)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休后在警种内部转移供给关系的,由调出单位按照个人账户退役医疗保险记入额,填写“军人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将保险关系和资金转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账户冻结与封存。士官转为供给制学员时,个人账户由部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毕业时解冻,并将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休时,个人账户退役医疗保险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冻结;移交政府安置或者需要将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单位时,解冻个人账户。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个人账户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冻结;刑满或者劳教期满后,解冻个人账户。

年度终了,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应当将所供人员的个人账户(含冻结的个人账户)累计结余本息结转至下1年度。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晋升军职以上人员的个人账户退役医疗保险部分,以及注销的个人账户不再办理结转。

(8)基金收缴。师职以下现役警官、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于发放工资或者生活补贴时,逐月分险种扣缴。当因公出国(境)在国内停发工资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出国计划,预收出国(境)期间应当缴纳的保险费,回国后多退少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缴纳保险费。

1)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休的,从下达退休命令的当月起停止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

2)士官转为供给制学员的,从转移人员供给关系的下月起停止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

3)现役警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停止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因命令或者批复迟至,个人多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命令或者批复的当月退还本人。季度终了,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应当编报“军人保险基金收入上缴报告表”,逐级上缴本季度收缴的保险资金。

(9)基金支付。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军人保险基金,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手续齐全。未经审批不得办理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支付项目、扩大支付范围和改变支付标准。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证明,填写“军人保险基金支付表”,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以及入伍时从地方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基金存储与运营。军人保险基金的存储与运营应当做到专项存储、依法运营、讲求效益、确保安全;保险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由消防局财务处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办理保险基金收支以外的其他业务。

消防局财务处应当在保证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办理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进行运营。存款和债券到期后,及时办理转存或者兑付手续,所有运营收入全部纳入军人保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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