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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研究:中国学者的新观点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列生提出并使用了“公共文化空间”这一名词,但他并未进行明确的解释和定义。这是国内最早对公共文化空间概念进行的明确界定。这些学者将“公共空间”“公共领域”“文化空间”进行了融合研究,不仅强调“公共文化空间”的“公共性”,而且突出了其“文化性”的内涵。

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研究:中国学者的新观点

“公共文化空间”作为一个特定的学术术语和专有名词,最早于2000年出现在我国学术研究中,由学者王列生在《文化的贫困与文化的解困》一文中提出。他认为,在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文化贫困问题突出,主要体现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文化参与低于其他参与的平均值、公共文化空间萎缩或者个人文化权利未能真正获得等。王列生提出并使用了“公共文化空间”这一名词,但他并未进行明确的解释和定义。通过文献分析,整理出国内学者们对公共文化空间的界定如下。

王玲(2010)[8]认为,公共文化空间是具有意义阐释与价值生产功能的文化空间,在公共性内涵不断加强和体现的过程中形成的新的空间内容与形式,它不仅强调空间的文化性,而且突出空间的公共性。这是国内最早对公共文化空间概念进行的明确界定。刘涛(2013)[9]认为,公共文化空间是一种有利于实现文化发展、文化繁荣的人文社会环境,它以固定的(实体或虚拟)场所为基础,以承认文化多样性为前提,以实现社会平等、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通过定期或经常举行各种类型的文化活动来促进人们的自由交往,推动不同文化的交流、共存和融合。黄静(2014)[10]认为,公共文化空间应该以社会成员的交往为核心,具有表达、建构、诠释的文化实践意义及个性。倪萍(2014)[11]认为,公共文化空间具有文化的展示、传播和交流等功能,具有意义阐释与价值生产的能力,强调空间的公共性、公益性、文化性和开放性。方坤(2015)[12]认为,公共文化空间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物理空间,而是具有文化产品生产、供给、分配和消费等多项功能的有机循环整体。谢锡文和郭佳琦(2016)[13]认为,公共文化空间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社区——人们聚集到同一个公共空间内,通过共同关注或从事的文化活动形成互动,建立认知与情感方面的联系,从而编织新的人际关系网络。张伟(2016)[14]认为,公共文化空间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空间载体,不仅是主体交往互动与文化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承载着意义阐释与价值生产的重要职能。郑迦文(2017)[15]认为,公共文化空间是公共政策的文化空间参与,不仅包含具体的公共空间,还包含公共文化以及公共精神的相关内容,应将空间维度引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王云芳和黎橙橙(2017)[16]认为,公共文化空间可以被看作是包含着人、公共空间和文化活动三个构成要素,体现了一定的时空结构与文化关系,集中展示某种文化传统及文化模式的场域。

20世纪80年代末,哈贝马斯有关公共领域理论的著作被译介到英文学术界[17],并逐渐被引入中国,一些学者开始借助“公共领域”这一概念阐释中国问题,因此我国早期对公共文化空间的界定通常侧重于从“公共性”的角度出发。从这一角度阐发的公共文化空间是与“私人”相对的,强调空间的开放性,公众的可进入性、可参与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交流活动。这些学者将“公共空间”“公共领域”“文化空间”进行了融合研究,不仅强调“公共文化空间”的“公共性”,而且突出了其“文化性”的内涵。(www.xing528.com)

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对于“公共文化空间”的界定已较为清晰,指向明确。但这些界定也存在明显不足:第一,多数界定对公共文化空间的主体——人的关注不够,仅有少数学者从主客体视角界定公共文化空间;第二,对数字化、互联网带来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形态的关注不够;第三,从场域视角切入,关注公共文化空间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动态性,关注公共文化空间系统运行的研究不多。大部分学者的界定是直接基于“空间”谈“公共”与“文化”,强调了“公共文化空间”的“公共性”与“文化性”,但对“公共文化空间”应具有的最基础的“空间”含义重视不够,仅有极少数学者对“公共文化空间”中的“空间”内涵与属性给予了关注和研究。2016年,傅才武提出公共文化空间具有文化性和空间性的双重属性,他借鉴了列斐伏尔的三重空间概念,结合我国农村地区文化建设实际情况,给农村公共文化空间设定了三个维度,分别是物理空间、活动空间和机制空间,其观点受到不少后续研究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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