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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公共文化空间重构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界定“公共文化空间”?这确定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主义根本性质,明确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任务,为我们进行“公共文化空间”相关界定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界定与阐释“公共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时,在注意强调其“公共性”的同时,必须强调其“空间性”,其“文化性”则需以“空间”载体为依托。

新时代乡村公共文化空间重构

如何界定“公共文化空间”?如何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文化空间?这也是本书重点探讨的问题之一。

首先,要明确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界定。201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做了清晰的界定,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同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这确定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主义根本性质,明确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任务,为我们进行“公共文化空间”相关界定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要明确公共文化空间最基本的“空间”属性,以及公共文化空间是一个集空间性、公共性、文化性和生产性于一体的有机系统。这里采用列斐伏尔的观点:“空间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它产生于有目的的社会实践。”因此,任何公共文化空间都必然涉及某一个(或几个)现实的或虚拟的空间,空间不仅是文化的载体,而且生产文化。空间自身属性使其能与一定的社会、文化、生活场景以及人的活动发生联系并相互作用,在公共性、开放性的基础上共同建构成公共文化空间,形成新的意义体系。公共文化空间不仅具有空间属性,还具有公共属性、文化属性、生产属性,形成四者相互统一、相互作用的有机体。因此,界定与阐释“公共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时,在注意强调其“公共性”的同时,必须强调其“空间性”,其“文化性”则需以“空间”载体为依托。

再次,要重视民众主体性。社会主义的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强调以民为本。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公共文化空间建设要着重围绕民众美好生活的文化需要展开,要注意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激发民众的文化创新和文化自信。(www.xing528.com)

最后,要关注新的数字化空间形态。人类社会已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化和网络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旋律,正在改变世界社会经济发展格局,重塑社会经济文化形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数字化正催生新的文化形态,因而要关注依托于数字化技术,如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生的虚拟公共文化空间,以及新的数字文化现象。

因此,我们界定“公共文化空间”,应该包括如下要素:价值观、民众主体、现实的物质性场所设施或虚拟的网络空间、文化资源、文化活动、文化机制等。本书尝试对“公共文化空间”进行如下界定:公共文化空间是一个由主体——人(民众)、客体——物质性空间(或虚拟空间),以及活动空间、机制空间共同构成的,集空间性、公共性、文化性、生产性于一体的系统场域,具有意义阐释与价值生产职能,是国家公共文化建设的主体。公共文化空间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不同的分类,如按照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现实公共文化空间和虚拟公共文化空间;按地域类型的不同,可分为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乡村公共文化空间;还可根据公共文化空间自身样态的不同划分为多种具体空间形式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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