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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界定和重构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农村”和“乡村”界定不明、概念混用现象。本书梳理了国内学者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界定,其中包含对乡村、农村、村落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其他一些观点,如王玲根据“农村公共空间”性质提出它是介于村民家户及村民个体等私人空间和国家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一个概念。朱海龙认为,“农村公共空间”不单是一个拥有固定边界的实体空间,也是一个被附加了许多外在属性的文化范畴。

新时代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界定和重构研究

“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是公共文化空间的一种重要形态,是新时代我国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农村”和“乡村”界定不明、概念混用现象。早在2001年,王洁钢在其《农村、乡村概念比较的社会学意义》一文中就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农村”概念已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实践。其地域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社区特征的不明显性等特征使概念的外延突破了它的内涵,因而使理论难以自圆其说。并建议以更恰当的“乡村”概念代替“农村”概念。本书梳理了国内学者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界定,其中包含对乡村、农村、村落等相关概念的界定。

徐勇、吴毅和孙龙等(2002)[18]以农村红白喜事为例考察村落公共空间,是国内较早有关村落公共文化空间的研究。他认为在大集体的政治性社区解体以后,红白喜事作为非正式的村落性公共空间,以非制度化的结构重新串联了村庄的关系链条,在承载精神交流与人情互助往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何兰萍(2007)[19]提出了“农村公共文化生活空间”的概念。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和农民获得了自由发展的社会空间,但与此同时公共文化活动日益减少,公共文化生活空间弱化,导致农民精神生活空虚和伦理价值体系迷失;提出应加强农村文化建设,重构农民的公共文化生活和农村公共空间,并明确了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农村文化资源、农村文化主体的三要素。曹海林(2005)[20]认为,“农村公共空间”是指社会内部业已存在的一些具有某种公共性且以特定空间相对固定下来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形式。马永强(2011)[21]认为,“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是乡村人际交往的主要空间和乡村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陈波和李婷婷(2015)[22]认为,“农村公共文化空间”是指农村社区内的人们可以自由进入并利用公共文化资源进行文化生活的公共场所,以及人们能够参与其中享受文化福利的公共文化活动。傅才武和侯雪言(2016)[23]认为,农村公共文化空间是一个既包括农村文化生活所依托的物理场域,又涵盖文化资源、文化活动和文化机制在内的整体性概念。陈波(2018)[24]认为,农村公共文化空间是农村居民参与文化生活的场所和载体,不仅具有地理学上的空间意义,还具有社会学上的公共精神和归属意识。张培奇和胡惠林(2018)[25]认为,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是村民公共文化生活的重要载体,公共文化空间的数量、内容和形式决定着村民的文化生活质量。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是公共文化空间生成和发展的基础,公共文化空间是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空间维度和重要方式。耿达(2019)[26]认为,乡村公共文化空间集生产、供给、分配和消费为一体,具有多重属性和多种功能,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房亚明和刘远晶(2019)[27]认为,从物理空间层面和精神文明层面理解乡村公共文化空间,一是乡村社区内人们可以自由进入并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二是乡村社区内普遍存在着的一些制度化组织和活动形式。刘玉堂和高睿霞(2020)[28]认为,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是村民日常生产和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精神文化生活场域,是乡村公共文化生活的空间表达形态。(www.xing528.com)

其他一些观点,如王玲根据“农村公共空间”性质提出它是介于村民家户及村民个体等私人空间和国家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一个概念。朱海龙认为,“农村公共空间”不单是一个拥有固定边界的实体空间,也是一个被附加了许多外在属性的文化范畴。周尚意和龙君(2003)[29]认为,乡村“公共空间”有两个标志:一是其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一种文化在某个乡村公共空间中形成并长期保留下来,就会印在当地的“文化记忆”中,成为世代传承的地方文化;二是具有良好的秩序,尽管乡村社区中的人际关系相对简单,但是依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人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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