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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宿舍火灾: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某将程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以及现金或存折等,都放在集体宿舍,在火灾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失,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在本案中,造成严某财产损害的唯一原因,是被告程某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熄灯后在床上点蜡烛看书失火所致。

未成年宿舍火灾: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寄宿制学校,未成年人都是在学校提供的集体宿舍居住生活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以及现金或存折等,都放在集体宿舍,在火灾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失,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程某系某寄宿制中学高三(二)班的未成年人,住该校女生宿舍3号楼405室。2013年6月的一个晚上,由于临近高考,程某学习非常用功,下了晚自习回到宿舍以后,宿舍楼在11点准时熄灯,可程某还想抓紧时间再复习一会儿功课,便私自点了一根蜡烛,在床上学习。学了一阵后,由于过度疲劳,程某便迷迷糊糊地睡着了。过了一会儿,忽然听见一声惊呼,程某醒了过来,只见宿舍里一片火光,程某床上及邻铺均被火势包围,同宿舍同学被惊醒后赶紧起床灭火,经过一阵扑打,火焰被扑灭,幸无人员伤亡,只是程某及邻铺严某床上物品被烧毁,给严某造成经济损失约500元。严某将程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在寄宿制学校,未成年人都是在学校提供的集体宿舍居住生活。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以及现金或存折等,都放在集体宿舍,在火灾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失,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www.xing528.com)

火灾事故的防范,是事关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学校在为未成年人提供集体住宿的同时,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的安全保障服务。这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更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问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由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公安部门就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责任人的确定作出结论。如果公安部门的结论认定火灾事故的原因是学校的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存在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就事故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部门的结论认定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个别未成年人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接拉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在宿舍点蜡烛看书等行为,学校在安全管理制度及实际效果检查方面没有疏忽的,则应当由引起火灾事故发生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定未成年人在集体宿舍使用明火是引起火灾的原因之一,而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过失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则引起火灾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和学校应当对受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失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而在本案中,造成严某财产损害的唯一原因,是被告程某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熄灯后在床上点蜡烛看书失火所致。该侵权行为是独立的,不存在与校方的相互联合,学校与致害行为既不构成同一致害原因,亦无共同过失,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不存在着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学校对严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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