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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特殊限制与约束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ICSID公约》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产生特有的限制和约束。公约适用情况和机构约束不同,直接影响到司法审查权限的不同。倘若东道国拒不执行,投资者可以寻求其他公约成员国执行帮助,甚至《ICSID公约》第27条还授权恢复投资者母国的外交保护。[120]《ICSID公约》明确设置的外部司法审查排除机制和强有力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导致东道国(成员国)无法使用司法审查权,这是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不需面对的特殊的条约限制。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特殊限制与约束

《ICSID公约》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产生特有的限制和约束。公约适用情况和机构约束不同,直接影响到司法审查权限的不同。传统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诸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以及仲裁范围更广的常设仲裁法院,近年来逐渐接收国际投资仲裁案件。除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少数机构的投资仲裁规则于2017年生效,其他机构多沿用商事仲裁规则,这些机构进行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和普通国际商事仲裁一样,机构和规则均不影响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权。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依据《ICSID公约》成立,专门适用于投资者-东道国的投资争端解决,形成了自治性特点鲜明的机构和规则体系。ICSID内部程序完备而独立,不受外界国家或组织影响,即便一方当事人不合作、不作为,也不影响程序行进和裁决的约束力。等到裁决作出后,《ICSID公约》第53条强调裁决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ICSID公约》第54条要求各缔约国需将ICSID裁决视为各国终审判决,裁决的救济仅依靠公约内部的修改、撤销等,排除了公约外的法院撤销和其他方式的司法审查。倘若东道国拒不执行,投资者可以寻求其他公约成员国执行帮助,甚至《ICSID公约》第27条还授权恢复投资者母国的外交保护。[120]《ICSID公约》明确设置的外部司法审查排除机制和强有力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导致东道国(成员国)无法使用司法审查权,这是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不需面对的特殊的条约限制。当然《ICSID公约》内部的撤销制度产生的审查效果与司法审查类似,这也为ICSID仲裁裁决审查制度和非ICSID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对比作铺垫,梳理制度和实践中体现的优缺点,可以助力完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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