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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约挑选是投资者通过转投资、返程投资等行为改变国籍以选择更有利投资仲裁的国际投资条约进行适用。这三类为条约挑选的通常情形。一方面,主要强调为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保护计,适格投资者的司法审查需重视利益拒绝条款,规制条约挑选扩大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投资者适用范围和效力范围。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成果

投资者的挑选条约行为可能受到利益拒绝条款的约束,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效力范围的审查提出了新的挑战。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对于具体投资者的适用,可能因条约挑选行为而导致范围扩大,但同时需考察是否存在利益拒绝条款,这直接影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条约挑选是投资者通过转投资、返程投资等行为改变国籍以选择更有利投资仲裁的国际投资条约进行适用。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未签订投资条约,投资者将其国籍变更为与东道国签有投资条约的第三国的国籍,进而依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东道国本国国民,通过转投资等手段将自身变为外商企业后提起国际仲裁;投资者改变国籍以挑选不存在仲裁提起障碍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进行适用。这三类为条约挑选的通常情形。这些国籍变更之所以时常发生,是由于国际投资的特殊性,不同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投资者来源更容易被人为操纵改变。[83]原本不能适用该条约的投资者因条约挑选具备了资格,导致扩大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对投资者的适用范围,倘若不存在利益拒绝条款,则司法审查机关无权拒绝投资者的条约挑选,国际投资法原则上也不禁止条约挑选行为。[84]

但利益拒绝条款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国际投资条约之中,有效规制条约挑选,对适格投资者的范围产生直接影响,需成为司法审查的内容。利益拒绝条款是指投资条约缔约方拒绝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条约下利益的条款,因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实际由本国或非缔约方投资者拥有或控制,且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85]利益拒绝条款最早出现在二战后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当时是为了防止本国或非缔约方的企业不当利用条约获得保护。[86]利益拒绝条款可排除通过挑选条约享受条约利益的投资者,此种利益包括依据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利益,故属于司法审查的内容。审查利益拒绝条款需把握两个要件:其一,拥有或控制;其二,无实质性商业活动。两个要件相对模糊,对于“拥有或控制”的审查标准可参照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8条“持有股本超过50%即为拥有,拥有任命大多数董事或其他方式指导活动的权力即为控制”的标准;对于“无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审查标准可按照法律要求的最低商业活动标准,诸如纳税、召开股东会等。一方面,主要强调为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保护计,适格投资者的司法审查需重视利益拒绝条款,规制条约挑选扩大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投资者适用范围和效力范围。另一方面,利益拒绝条款的具体审查标准并不确定,需要在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中进行细化,[87]也需要司法审查机关在实践中避免肆意扩大适用,坚持公正合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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