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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是否覆盖缔约方的全部地区,即哪些地区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效力范围内的适格缔约方,司法审查机关不该忽视该特殊情形。“澳门Sanum(世能)诉老挝”案里中国与老挝的双边投资条约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即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对缔约方的效力范围,是司法审查的关键性问题。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研究成果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是否覆盖缔约方的全部地区,即哪些地区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效力范围内的适格缔约方,司法审查机关不该忽视该特殊情形。所谓条约的不适用,主要指满足有效要件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存在有效性,却对缔约方部分地区不适用的情形,进而影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效力范围和对具体争端的生效,这在中国两岸三地的仲裁中尤为明显。

“澳门Sanum(世能)诉老挝”案里中国与老挝的双边投资条约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即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对缔约方的效力范围,是司法审查的关键性问题。Sanum投资公司在澳门注册成立,博彩业、酒店业等投资业务拓展至老挝。Sanum公司与老挝政府发生投资争端后,依据1993年《中国-老挝双边投资协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新加坡。老挝政府以《中老BIT》适用范围不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由,反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庭的管辖权,但仲裁庭未采纳老挝的观点,并于2013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中老BIT》的适格缔约方范畴,澳门公司有权运用该协定,仲裁庭拥有管辖权。针对该裁决,老挝政府向新加坡最高法院高等法庭申请司法审查,得到高等法庭的支持,判决《中老BIT》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是仲裁庭不能享有管辖权。面对该判决,Sanum公司请求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予以撤销,最终上诉庭于2016年9月否定了高等法庭的判决,支持仲裁庭的管辖权,认定《中老BIT》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78]

香港Tza Yap Shum(谢业深)诉秘鲁”案也同样涉及适格缔约方问题,不过由于是ICSID裁决,所以由ICSID专门委员会审查,而非司法审查。谢业深作为股东,持有秘鲁TSG公司90%的股份,秘鲁国家税务机关于2004年以TSG公司拖欠税款为由,采取临时措施致使TSG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谢业深认为秘鲁政府违反《中国-秘鲁双边投资协定》而进行了间接征收,故依《中秘BIT》提起ICSID仲裁,ICSID仲裁庭裁决享有管辖权,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适格缔约方范围,香港居民谢业深有权依协定提起仲裁,并作出有利于谢业深的裁决。秘鲁政府虽启动ICSID内部的撤销程序,但ICSID专门委员会最终决定不予撤销,支持《中秘BIT》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www.xing528.com)

两个案件都涉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澳门Sanum(世能)诉老挝”案中司法审查机关的不同裁定,致使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效力、仲裁庭管辖权、裁决的撤销得出不同结论,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际上对于该问题列明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一方面要求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最终决定,另一方面要求征询特别行政区意见,另外暗含在决定前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一国两制”方针的高明制度安排,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给予特别行政区充分的自主权和尊重。但是案件中部分司法审查机关和ICSID专门委员会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79]和《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15条[80]确立了“移动条约边界规则”,除非缔约方明确表示相反意见,否则中国签署的条约自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而事实上没有证据能够认定秘鲁或老挝同意不适用。[81]有学者直击“中国恢复对特别行政区主权是否属于国家继承问题”,提出不能适用“移动条约边界规则”,进而反对审查机关的结论。[82]虽然两个案件已作出最终裁定,但是中国签署的投资条约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问题,需要司法审查机关根据港澳地区的基本法和“移动条约边界规则”的正确适用,作出正确认定,显然特别行政区不在中国与他国签署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效力范围内的认定更为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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