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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行政合同的程序制度及其作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程序之所以能对行政合同起到规范和控制作用,是因为行政程序可以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严格的规则,如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等。因此,行政合同程序制度应以协商和听证制度为核心,具体地说:1.主体在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决定权时,应事先公告,其目的是及时通知对合同感兴趣的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使可能受到合同影响的第三人能适时维护自身利益。

设计行政合同的程序制度及其作用

行政合同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引入行政管理领域的,欠缺完善和具体的行为规范,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中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属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限。为了防止行政合同异化为行政命令,不仅要依靠详细的实体规则,而且也要引入科学有效的程序规则。

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及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过程。行政程序之所以能对行政合同起到规范和控制作用,是因为行政程序可以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严格的规则,如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等。使行政权力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防止和控制行政肆意,同时提供各方合意的理想空间,使处于弱势的相对人能够自由地表达意见。通过课加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义务和赋予相对一方程序上的权利,真正体现行政合同的本意。因此,行政合同程序制度应以协商和听证制度为核心,具体地说:

1.主体在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决定权时,应事先公告,其目的是及时通知对合同感兴趣的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使可能受到合同影响的第三人能适时维护自身利益。如行政主体决定签订一个以在沿江建筑公路为标的的合同,则应事先公告,给沿江居民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2.否决合法中标人时,应当履行如下程序:述明理由,向被否决的中标人阐明其不适合成为此合同履行者之限制条件,以书面材料向其表明另有履行此合同者之优势;听取对方意见,允许被否决之合法中标人表明对行政主体此决定的看法;听取被否决之合法中标人与行政主体另行指定之合同履行者之间的辩论。遵循公开、公平和正当竞争原则[26]。(www.xing528.com)

3.因公众利益之需要,行政主体单方行使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从行为的方式和效果看,更接近于单方行政行为,应构建听证制度来控制这种权力的行使。行政主体除应当履行说明理由,听取对方意见两项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先行告知义务。

4.认为相对人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制裁权时,首先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催告当事人,除非情况紧急或另有法律规定。给予其一定合理期限,从而又申请补救之机会。当经催告无效,行政主体以书面形式做出制裁决定书时,必须给与相对人申辩的机会。教示制度还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告知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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