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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型与相互关系——中国经济法治与国际化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补贴协定》主要用各种补贴的条件来区分补贴的类型。而且它们的区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的区分奠定基础。不可诉补贴是指成员政府为特种目的而实施,不应受到反补贴措施惩罚的补贴。归纳起来,五种类型补贴的相互关系如下:①禁止性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②可诉补贴主要是专向性补贴,例外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专向性补贴;③非专向性补贴属于不可诉补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向性补贴也可是不可诉补贴。

补贴类型与相互关系——中国经济法治与国际化

由于不同的补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同,因此《补贴协定》对不同的补贴分别作出规范,力求在真正意义上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关于补贴概念,迄今无统一的法律定义。“一般说来,凡是一国政府对某一国内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给予特殊的扶持并带来益处,无论该产品是用于出口还是内销,均属补贴行为。”[4],《补贴协定》按补贴对象是否特定化把补贴分为专向性补贴与非专向性补贴;从补贴是否导致反补贴措施的角度,把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专向性补贴与非专向性补贴

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政府对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特定企业、特定产业提供特别资助、优惠和利益。非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政府对其管辖下的企业或产业提供具有客观标准的、普遍性的补贴。《补贴协定》主要用各种补贴的条件来区分补贴的类型。《补贴协定》第2条规定了区分专向性补贴和非专向性补贴的一些原则:①当补贴授予当局确立或根据立法规定某项补贴只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为专向性补贴;②如授予机关确立或根据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则此种补贴不存在专向性;③如某种补贴虽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于专向性补贴,考虑的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适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授予当局作出授予补贴决定的方式;④限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于专向性补贴,但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税率的行为视为专向性补贴。

对专向性补贴与非专向性补贴的区分是有意义的。《补贴协定》倾向于主要针对符合规定的专向性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基本上对非专向性补贴不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只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补救或反补贴措施。而且它们的区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的区分奠定基础。

(二)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

1.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指成员政府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根据《补贴协定》第3条规定,禁止性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附件1列举的补贴(参见《补贴协定》附件1出口补贴列示清单);第二,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禁止性补贴直接以扩大出口和限制出口为目的,该补贴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对这种补贴应采取立刻撤销的补救或征收反补贴税的措施。(www.xing528.com)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成员政府通过使用补贴却给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应受反补贴措施惩罚的补贴。《补贴协定》第5条规定了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一,对另一成员国内产业的损害;第二,对其他成员依关贸总协定直接或间接取得之利益造成丧失或损害,特别是关贸总协定第2条规定的利益;第三,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指成员政府为特种目的而实施,不应受到反补贴措施惩罚的补贴。根据《补贴协定》第8条规定,下列情况为不可诉补贴:第一,凡是非专向性补贴均属于不可诉补贴;第二,专向性补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不可诉补贴:①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②对一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援助;③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或规章所规定的新的环境要求而给予有关企业的资助。当然上述三种情况都必须满足严格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不可诉补贴。

(三)各种类型补贴的相互关系

专向性补贴在五种类型补贴的关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它对其他类型补贴的划分起重要作用。归纳起来,五种类型补贴的相互关系如下:①禁止性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根据《补贴协定》第2条第3款);②可诉补贴主要是专向性补贴,例外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专向性补贴;③非专向性补贴属于不可诉补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向性补贴也可是不可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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