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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新守则》、《补贴协定》以及《争端解决谅解》各自对争端解决程序都有详细规定,因篇幅所限,本书只归纳其基本的解决程序。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临时措施违背《新守则》第7条第1款的规定,也可将此事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上诉机构报告应由DSB通过,并由争端各方无条件接受,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上诉机构的报告。

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由于《新守则》、《补贴协定》以及《争端解决谅解》各自对争端解决程序都有详细规定,因篇幅所限,本书只归纳其基本的解决程序。

1.磋商

按规定,每一成员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影响有关协议实施的任何陈述,应给予同情性考虑并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磋商。如果某一成员认为其他成员正在使它丧失或损害了按规定本应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利益,或者正在妨碍协议目标的实现,为使该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该成员可书面提出与其他成员进行协商的要求。有关成员对其他成员提出协商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可见,不管《新守则》、《补贴协定》,还是《争端解决谅解》,都将磋商解决作为首先采用的方法。

2.争端解决机构解决(DSB)

(1)成员提交

如果协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而进口成员行政当局已经采取最终措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征收最终反补贴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可将此事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来处理。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临时措施违背《新守则》第7条第1款的规定,也可将此事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2)设立专家组

经申诉当事方的请求,DSB应设立专家组。要求审查的成员要向专家组提交书面声明,指出其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是如何丧失或受到损害的,或者协议应达到的目标的实现是如何受到妨碍的,并应依照国内程序向进口国当局提供业已存在的事实。

(3)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新守则》第17条第6款规定专家组审查的主要根据是:(a)专家组应决定当局确立的事实是否适当,以及他们对事实的估价是否公正客观,如果确立的事实是适当的、估价是公正和客观的,即使专家组可能作出不同的结论,该项评估不应被推翻;(b)专家组应根据国际公法关于解释的习惯规则来解释《新守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如果专家组认为《新守则》的有关条文规定允许作出一种以上的可允许的解释,当局的措施只要依据其中的一个解释,就可以认为当局的措施符合《新守则》的规定。(www.xing528.com)

(4)提出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经审查后,可提出专家组报告,经DSB通过后,专家组报告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当事方必须遵守,除非当事方提起上诉或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5)上诉

如专家组报告被上诉,上诉机构应作出决定并提供报告。上诉机构报告应由DSB通过,并由争端各方无条件接受,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上诉机构的报告。

(6)DSB授权采取反措施

如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获得通过,有关成员未采纳报告所规定的措施,则DSB可授权起诉成员采取消除相关不利影响的反措施,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授权请求。

关于DSB解决有个例外,即对于不可诉补贴造成的不利影响经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接受的解决办法,则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解决,而不是提交DSB。

3.仲裁

如一争端方请求根据《争端解决谅解》进行仲裁,则仲裁人应确定反措施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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