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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法下权利归属体制改革与产业振兴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专利类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规定,在实务中有诸多的不便。首先,这样的规定违背了TRIPS的基本原则;其次,这样的法律规定混淆了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在法律界造成混乱,就像改革开发初期外国法院总是将我国国营企业的财产视为国家财产一样。成员应使本协定的规定生效。《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TRIPS法下权利归属体制改革与产业振兴

除了规范政府补贴行为,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还应该建立客观合理的所有权归属制度。TRIPS的前言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属私权(Members,……Recognizing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而我国《专利法》(1992)在第6条、第10条却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仅能作为专利持有人而不是所有人,国有企业的专利权所有人为国家,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人的权利。而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专利类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规定,在实务中有诸多的不便。首先,这样的规定违背了TRIPS的基本原则;其次,这样的法律规定混淆了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在法律界造成混乱,就像改革开发初期外国法院总是将我国国营企业的财产视为国家财产一样。其三,由于国有企业只能作为专利持有人而不是专利所有人,在其持有专利的转让、质押等活动中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重重限制,同时还要为取得和维持专利权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严重地阻碍了其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其四,同样作为中国企业,与国有企业不一样的是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专利所有人,这也使得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新修改的《专利法(2000)》对此作出了修改,国有企业从专利权的持有人变为所有人。所以,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应该从速修改与原专利法配套使用的相关法规、规章,真正在实践中确认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地位并在其使用专利权(许可使用、转让)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以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

【注释】

[1]Pctet F.Drucke,Knowledge Society:Social Transformations ofthis century,1992转引自李大光。《三思文库知识经济系列丛书》总序。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参见《: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译本)第1条,郑成思译。成员应使本协定的规定生效。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定要求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定,但成员亦无义务非作这类规定不可。……”转引自:王玉洁等编著。《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3]参见《: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译本)第1条,郑成思译。转引自:王玉洁等编著。《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4]同上,TRIPS协议第41条第4款。

[5]同上,参见TRIPS协议第65,66,67条。

[6]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

[7]参见中国经济时报(20/4/2001):中国国务院第36次会议已经于2001年3月28日i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行政法规),并将于2001年10月1日施行。

[8]参见:2001年11月1日《法制日报》第八版,中国9届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已经通过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增A13、A14两条特别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

[9]参见:TPIPS第16条第3款:“《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

[10]参见:TRIPS第17条:“各成员可对,商标所授予的权利规定有限的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词语,只要此类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合利益。”

[11]参见:TRIPS第41条第4款。

[12]从1989年4月开始,至1996年6月中美两国代表围绕双边贸易就任何保护(美国)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四次多达几十轮的磋商、谈判,并且达成了四次“谅解备忘录”:1985年5月19日于华盛顿达成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1月17日在华盛顿签署的“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3月11日签署的《中美贸易协议》;1996年6月17日达成的由部长换函和“实施行动的报告”所组成的协议。

[13]2000年8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修改了原《专利法》(1992),就此已作出了相应的新规定。

[14]中国现已有相关立法,但是法律层次较低,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内容也比较简单。(www.xing528.com)

[15]朱丽兰。“知识经济的兴起与挑战”。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知识经济纵横论》,第5页。

[16]朱丽兰。“知识经济的兴起与挑战”。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知识经济纵横论》,第7页。

[17]资料来源:OECD,Ma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1997,No2,pp14,16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pp 298-300。

[18]参见:柳卸林等译。《澳大利亚与知识经济》。北京机械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19]参见:葛新权等著《知识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194页。

[20]参见:FK尔:“专利制度对技术、经济、社会进步的意义”,《国际工业产权法和版权法评论》,1980年第5期英文版,第363-365页;转引自郭寿康:《(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发展的新阶段》。

[21]侯清国等著:“科技逐鹿列国争雄——中、美、日、欧科技实力比较与中国科技发展(上)”,《嘹望》1998年11月,第44期,第14页。

[22]资料来源:国家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编《科技统计报表》。

[23]据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上述条款已修改、删除。

[24]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8)。

[25]资料来源:OECD,Ma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1997,No2,pp14,16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pp298-300。

[26]赵弘等著。《知识经济呼唤中国》。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203页。

[27]资料来源:《1999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28]葛新权著。《知识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29]曹建明等著。《世界贸易组织》。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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