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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会计核算及应用:业务活动费用确认与资产清查核算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期发生业务活动,费用金额较小,按照费用确认金额直接计入业务活动费用。法院在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亏、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或毁损,应当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再将处理资产价值和处理净支出计入本科目。在报经批准出售、转让的固定资产时,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③处置收入大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收入。

山东法院会计核算及应用:业务活动费用确认与资产清查核算

(一)概念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法院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二)确认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法院。

(2)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法院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3)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内容

法院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资产处置费用及其他费用。

1.业务活动费用

本科目核算法院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法院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当按照项目、服务或者业务类别、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为了满足法院成本核算需要,本科目下还可按照“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归集能够直接计入业务活动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业务活动的费用。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和临时雇用人员劳务费。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支付给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临时雇用人员劳务费包括人民陪审员费、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翻译费、有专门知识人员的出庭补助,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按照扣税后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按照领用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4)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计提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5)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

(6)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其他各项费用时,按照费用确认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7)发生当年购货退回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业务活动费用的,按照收回或应收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8)根据费用金额、受益期限,业务活动费用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①一次性列支方式。本期发生业务活动,费用金额较小,按照费用确认金额直接计入业务活动费用。

②预提方式。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先受益、后付款,受益期较长,金额较大的费用),应当按照“预提费用”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③待摊方式。已经支付但后期受益期较长、金额较大的费用,应当采取待摊方式,根据受益时间列入“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待摊费用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9)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2.资产处置费用

本科目核算法院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或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www.xing528.com)

法院在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亏、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或毁损,应当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再将处理资产价值和处理净支出计入本科目。在报经批准出售、转让的固定资产时,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处置资产的类别、资产处置的形式等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①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短缺,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②资产清查过程中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处理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处理收支结清时,处理过程中所取得收入小于所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科目。

(2)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资产时,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②处置资产过程中仅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③处置收入大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收入。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收入的,按照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④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收入的,按照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等科目。

(3)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其他费用

本科目核算法院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费用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罚没支出。

发生罚没支出的,按照实际缴纳或应当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现金资产捐赠。

对外捐赠现金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受托代理资产支付的税费。

发生的与受托代理资产相关的税费、运输费、保管费等,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4)其他相关费用。

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已提足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5)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资产处置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溢”适用情形对比,见表3-1所示。

表3-1 “资产处置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溢”适用情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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