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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规民约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乡村治理理论是治理理论与我国乡村社会治理实践的一种结合。乡村治理理论推翻了这种观点,认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或个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可以达成一致的,通过多方主体的合作同样可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现代乡规民约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乡村治理理论是治理理论与我国乡村社会治理实践的一种结合。乡村治理理论的内涵应该包括四个相互联系的基本方面:其一,治理的过程要体现自主化;其二,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其三,治理权力的多向性;其四,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乡村治理是乡村治理理论在乡村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乡村社会中各个利益主体为乡村社会发展而共同参与、协商、互动的一个持续性过程。

2.3.4.1 自主化的治理过程

乡村社会充斥着各种复杂关系,存在各种社会问题,这其中,有些问题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统筹安排解决,比如,教育养老医疗等工程的建立和完善;有些问题则细小琐碎,需要村民们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克服和解决。国家和政府主要进行宏观上的调控农村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非都需要依赖国家和政府来解决,村民自治范畴内的问题则由村民自己处理解决。因而,乡村治理理论的提出就可以调动民间组织、村民等各方力量,使其自主参与决策来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和谐有序的状态。当然,村民以及各种民间组织要在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之下行使自治的权利,接受政府等国家机关的指导;另外,各类主体也要发挥自主能动的力量,积极做好治理工作。可以这样理解,乡村治理理论要求各类主体在宏观层面要接受国家法规政策指导,在微观层面上应该培养各类自治组织和民众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从现实的角度考量,我国农村社会完全可以在遵守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作出合适的制度设计,很多乡村民间组织都具备成为自主组织的基础条件,国家可以再进行一些引导和规范,为自主组织的发展提供条件。自主化的治理使得涉及乡村治理主体切身利益的意见得以表达,这样可以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去解决乡村公共问题,以此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3.4.2 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乡村治理理论也从新的视角进行解读。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代表的是私人利益,只有政府部门的行为代表的才是公共利益,前者追求的目标是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后者所追求的目标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乡村治理理论推翻了这种观点,认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或个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可以达成一致的,通过多方主体的合作同样可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乡村治理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行动就应当归入乡村治理的范畴,违反或损害乡村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应当被排除乡村社会治理范畴。当然,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不排斥或绝对排除私人组织或个体追求私人利益,甚至可以说乡村治理理论仍然关注个体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不能被割裂看待,公共利益最终的落脚点就是私人利益的满足,因此可以这样说,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在增进乡村私人的利益。[23](www.xing528.com)

2.3.4.3 治理权力的多向性

传统上,人们习惯于一种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管理模式,政府掌控唯一的公共权力被视为理所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单向性的权力运行模式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因此,人们探索出了新的路径,即乡村治理理论。有的学者提出:乡村治理包含着国家公权力与乡村社会公共权力共同依赖、作用、互相联动、协调及运作等。[24]这种权力上下互动,具有多向性的特点,能够有效带动乡村中的官民互动,发挥多元主体的治理能力以及积极性,体现自我治理、自我服务的特点。其实,在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公共权力是大量存在的,其丰富程度是远远高于国家公权力的,包括各种民间自治组织、非正式组织,甚至是作为个体的村民都能行使乡村治理这一公共权力。乡村治理权力的多向性实际上承认了乡村社会的私权力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公权力所不能比拟的作用。同时,国家公权力与乡村公共权力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乡村公共权力需要国家权力的授权,以及一定程度的支持与扶助,使其存在合法、治理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因为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地区的差异性,国家权力不可能深入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社会公共权力的协助,所以权力的多向性是势必产生的结果。

2.3.4.4 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是乡村治理理论的核心所在。传统的一元主导的治理模式强调政府自上而下单一的管控,随着我国民主化不断进步、政府部门的简政放权、基层群众自治的不断发展,各个主体间联动治理已是大势所趋。学者们对乡村治理的主体有不同的认识。郑宝乐和曾芳芳认为,乡镇党组织、政府、村民都是治理主体,此处的村民是广义的,又具体分为普通村民、村及小组干部、精英。[25]李长健和李曦认为,农村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乡镇政府、社区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社区成员,并且在村委会与农民之间存在双向互动关系。[26]陈天翔、魏晓丽和贾晶晶认为,乡村治理存在多元权威主体,包括表现为适应型权威的集体经济组织等经济主体、表现为目标实现型权威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及表现为整合型权威的村庄民间组织,多元权威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27]当然,农村社会治理不光有这些权威主体发挥作用,同时也离不开非权威主体的村民,他们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最可依赖并更需要调动积极主动性的治理主体。农村社会治理必须走多元共治的道路,治理的关键在于协调处理好多元治理主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关系,以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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