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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详解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规定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破产法对于行使破产抵销权的主体有着不同规定。我国理论上对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这是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施加的一种限制。换而言之,原则上只有债权人是破产抵销权行使的主体,但在一定情况下管理人也能够行使破产抵销权。同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有担保的债权都属于债权份额已经确定的债权,应当允许破产管理人主动行使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详解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规定

各国破产法对于行使破产抵销权的主体有着不同规定。在日本的破产程序中,破产抵销权原则上由破产债权人行使,管理人在法院许可并且符合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能行使。[14]德国的破产程序中,只有支付不能债权人才能作为破产抵销权的主体。[15]台湾地区“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无论双方所负债权债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都可以主张抵销,主张抵销权的主体仅限于破产债权人。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将破产抵销权的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但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由管理人进行抵销。我国理论上对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抵销权,只要符合抵销条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但对于破产抵销权而言,法律只赋予债权人以抵销权,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这是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施加的一种限制。[16]也有学者认为,原则上只有债权人能够行使破产抵销权,在特别情况下应允许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一是破产债权人本身亦被宣告破产或被裁定破产程序时,应有条件地允许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二是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额已经依破产分配方案确定,在破产债权人未提出抵销时,破产管理人可以主动进行抵销。[17]

在前面的论述中提到,就我国的破产抵销制度而言,原则上只有债权人在条件具备时能够行使破产抵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从条文的字面意义上看,该条只是赋予了债权人破产抵销权,因此管理人不能主动向债权人发起抵销。但是,对于管理人能否主动抵销理论上有着不同意见,实践中也不乏管理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情形存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条弥补了上述不足,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管理人不能主动向债权人发起抵销,但在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下除外。换而言之,原则上只有债权人是破产抵销权行使的主体,但在一定情况下管理人也能够行使破产抵销权。笔者赞同这一规定,这与理论上的第二种观点相契合,也符合我国的破产实践。不过,由此带来的问题则是,在哪些情况下管理人主动抵销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管理人可以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情形如下:第一,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本身进入破产程序。此时,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是以破产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抵销权。在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较低,不允许破产管理人进行抵销可能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处于破产状态时,允许其中一方的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可以节约双方互相履行债务而产生的成本。因此,当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破产时,应当允许破产管理人在分析得失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抵销。第二,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得到分配方案的确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分配方案已经得到了法院的裁定确认,而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并未提出抵销时,破产管理人行使抵销权不再受到限制。此时,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是在行使民法抵销权,这既不会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也有利于简化破产清偿程序、节约债务履行费用。同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有担保的债权都属于债权份额已经确定的债权,应当允许破产管理人主动行使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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