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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立并行:《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烂尾楼”工程即困境房企的在建工程,一般指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而停工,或者超过预计竣工时间一定期限以上没有竣工的工程。家美天晟重整案面临同样的“烂尾楼”工程问题,其名下“汉口印象”一期项目形象进度达到80%,“国际丽都”一期项目形象进度尚不到40%,均未达到竣工条件。可见,复工续建所发生的债务均为共益债务,可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

破立并行:《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

“烂尾楼”工程即困境房企的在建工程,一般指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而停工,或者超过预计竣工时间一定期限以上没有竣工的工程。[3]司法实务中,“烂尾楼”工程的处置涉及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一直以来是涉房破产案件的核心问题,在建工程处置妥当与否直接关系涉房破产案件办理的“成败”。

家美天晟重整案面临同样的“烂尾楼”工程问题,其名下“汉口印象”一期项目形象进度达到80%,“国际丽都”一期项目形象进度尚不到40%,均未达到竣工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汉口印象”A区已预售房屋达600余套,“国际丽都”一期已预售房屋达800余套,且均已远远超过交房期限,进入重整程序后广大购房业主强烈要求尽快复工,早日实现交房。

可以预见,如果能实现复工续建,必然有利于缓和购房业主情绪,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保护项目资产安全,提高破产财产价值。但是要实现复工续建,不仅要解决续建资金来源、工程与财务管理等实务问题,而且还要面临双务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续建资金性质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购房债权人的清偿顺位等法律问题。

经过认真研判分析,家美天晟在建工程具备复工续建的可行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管理人依法有权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以及继续履行未完毕的施工合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及第25条的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有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经沟通协商,除少数施工主体外,绝大多数工程承包方均同意继续履行施工合同。这也是复工续建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www.xing528.com)

第二,续建资金可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支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1)项及第43条之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公益债务,并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可见,复工续建所发生的债务均为共益债务,可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经管理人积极接洽协调,有意向融资人愿意以借款方式提供续建资金。

第三,可依法理顺相关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1条、第2条之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者”。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破产程序,由此作为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规定,成为在购房人取回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发生冲突时的解决规则。[4]

基于上述分析,在完成对已建工程造价审计的基础上,管理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复工方案。经报请法院准许,管理人通过向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先后实现了“汉口印象”A区及“国际丽都”一期工程的复工续建,有效地保护并提高了债务人资产价值,及时安抚了广大购房债权人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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